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员,若需逮捕,则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递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如遇特殊情形,这一期限可酌情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延迟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公安机关在拘留期满三十日后,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备逮捕条件,那么他们应当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也应在七日内做出相应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将被正式逮捕并开始进行侦查程序;反之,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经过延长侦查期限仍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经由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侦查期限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总而言之,刑事拘留期满三十天后,公安机关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请求。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将进入侦查程序;若不予批准逮捕,则应立即释放。若案件复杂,可能判处重刑,且侦查期限已经用尽,则可以依法申请延长侦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满37天会怎样
经历了37天的刑事拘留之后,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法律程序上的处置和判决结果:
第一种是,若案件事实明确且证据确凿充分,经过检察官的批准和批准,将会面临逮捕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针对证据不足或是无明显犯罪证据的情况,即那些无法证明其涉及某项罪名的案件,可能会获得释放;
另外,也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即虽然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此时将有可能被解除羁押状态,同时执行行政拘留(这种情况下,行政拘留时间可以与司法拘留相抵消,无需再次执行);
最后,如果案件证据不足,且没有逮捕的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那么可能会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嫌疑人后,若认为需要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疑犯送交检察机关审阅并提出是否批捕的建议,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案情复杂的情形,审批时限可以再延长至30个工作日。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申请后,需要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当被拘留的人员超过三十个自然日后,如果仍然需要继续羁押,公安机关应该重新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进行审查。经过检察机关的决定,如果批准了逮捕,那么就会进入到侦查阶段;反之,如果没有批准,则必须立即释放当事人。如果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导致量刑过重,并且已经超出了侦查期限,那么公安机关可以申请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侦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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