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尚未正式成立之前,是有可能形成劳动关系的。在此期间,倘若劳动者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劳动,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单位或者出资人应当依法给付劳动报酬、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以及承担相应赔偿金。尽管未成立之公司的股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若公司最终未能成功设立,那么设立过程中的公司将无法获得民事主体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虽然有效,但仅由发起人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一旦公司正式成立,便会继承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所进行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署合同时,该发起人须独自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若公司在成立后对该合同进行确认,或者实际上已经实际享受了合同权益,那么合同相对方在知晓此事实后,有权选择向公司或该发起人主张权益,但一经选定,便不得再行更改。以下是关于未成立公司合同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形:首先,若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待公司正式成立后,原则上应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然而,若公司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发起人当初签订合同并非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且合同当事人亦明知公司并非合同的实际当事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仍需承担合同责任;其次,若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署合同,但公司最终未能成功设立,那么该发起人必须承担合同责任。若其他发起人因这份合同获取收益,导致合同相对方蒙受损失,那么合同相对方有权向其他发起人追偿。当然,合同相对方也应对此负有部分责任,因为他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最后,若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个人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发起人应独自承担合同责任。若公司最终成功设立,且对发起人签署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益或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合同的相对方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成为实际享有权益之人,自然也要承担起合同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公司未成立签订的合伙人协议是否有效?
在没有缔结公司的情况下,订立的合伙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诸位并无正式签订合伙协议,但只要证实双方确实存在合作行为,便可视为存在合法有效的合伙关系。
然而,当这种合伙关系宣告结束时,对于涉及合伙财产的处置问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行事,如若签署了书面协议,便依据书面协议执行;反之,若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且各方未能就如何处置合伙财产达成共识,并且各合伙人的投资金额亦有所差别,那么,依照法律原则,可以优先尊重投资金额较高的合伙人的意见进行处理。当然,这其中并不能忽视了维护其他合伙人权益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在企业创立之初,即便尚未正式成立,但如员工已经参与到相关劳动活动之中,用人单位或者出资方亦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必要的薪酬以及相应的赔偿金。对于尚未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而言,虽然其股份协议具备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然而由于该公司尚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发起人的行为仅能由其自身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当公司正式成立之后,其将继承并承接设立阶段所实施的各项行为。如果发起人是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后,通常情况下应由公司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发起人也有可能会面临特殊情况;而若是公司未能成功建立起来,则发起人必须独自承担所有责任,同时其他从中获益的发起人也有可能会受到追偿。至于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合同,则完全由发起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倘若公司在事后予以确认或者实际享有所得利益,那么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便有权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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