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所明确的原则来看,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其监事是否需要担负相应责任,需视具体情形来判断,关键在于该监事在任职期间内是否对公司权益造成了损害。再者,针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如有借助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企业收益或占据企业财产等行为,管理人应依法予以追讨并归还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破产欠的债务怎么办
一、关于公司倒闭欠下的债务问题,其解决之道具体如下:
1.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期限届满之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对该债务人实行整顿或破产清算的申请书。
2.若企业法人已经解散,然而却未能完成清算工作或是清算尚未完全结束,若资产尚不足以抵消其债务的话,依法承担此项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活动。
3.如破产人员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供分配,那么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此破产程序,剩余的债务将无需再予偿付了。
4.面临破产之机构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后,对于那些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未获清偿的债权人,依法仍需继续承受清偿责任。
二、在此次经济事件中,破产财产将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据以下顺序展开偿付工作:
1.破产人员应付欠下的工资及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抚恤金额,与此同时,尚需标明并注记到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此外,破产人员应缴纳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员所欠缴之税款;
3.
最后,剩下的就是被称为“普通破产债权”的那部分债务了。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条款,针对各公司在遭受破产之前以及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情况,相应地,这些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会因具体情境而有所不同。其主要依据在于他们在此期间是否过分地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关于在破产程序过程中出现的董事、监事以及高层管理者凭借违法行为获取利益或者占用企业财产的现象,作为企业的管理人,他们有义务进行追索,并且将这些财产归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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