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辆致人死亡的情形中,并不总须诉诸法律以寻求保险赔偿,尤其是在符合保险契约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都会积极地提供理赔服务。然而,当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是否起诉才成为必要的手段。理赔,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基于其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约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国际惯例所承担的义务,因此任何其他非此的原因或者解释都无法构成保险理赔的合法依据。
《道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尽管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但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应为直接请求权。同时《保险法》第五十条关于“保险人对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据此,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赔付。结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主张权利的直接请求权,受害人的该直接请求权是依据法律即《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取得,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因此,一旦发生诉讼,应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
二、车祸人死了保险公司赔多少
如若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判定负有责任,其所承担的死亡伤残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限额将设定为人民币18万元整;而若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未能被判有任何责任,那么它所应支付的死亡伤残损害赔偿金之最高限额定为人民币
1.8万元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对于涉及机动车导致人员死亡的事故中,保险公司在履行理赔义务时普遍依据于合同条款的约定。如若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维护权益或许将成为不可或缺的解决方式。理赔过程主要以保险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以及国际通行做法为依据,任何非因上述因素产生的拒赔行为均不能被视为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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