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调解
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其性质和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用调解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对于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原则上并不能以调解的形式来达到案件的终结结果。但如若该等案件中牵涉到了行政赔偿或补偿问题,或者存在着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力的例如行政处罚纠纷等相关情况,那么法院则可以在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依据法律规定对处罚力度实行调解,以此为前提使此类案件得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得到妥善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调查笔录见证人有什么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见证人仅能证明某项合同确实存在签署这一事实,却并无权力要求他们对合同内容或交易风险承担任何责任。唯有作为担保人的角色方需承受相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见证人之职责在于证明所发生事件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因此,见证人的角色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通常情况下,其意见和判断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查进度及结果。正因如此,见证人才会得到警方的特别接见,同时成为推动破案进程的关键因素。那么,关于见证人的法律责任具体是如何划分的?请继续阅读下文,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对见证人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笔录载明的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对于行政处罚方面的调解策略运用,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逐一斟酌决定。一般来说,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调解这种方式并不适宜采纳采用,然而当这些案件涉及到诸如行政赔偿、补偿或者是行政处罚等涉及自由裁量权范畴的争议时,法院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度调整处罚的程度,从而有助于推动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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