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和解的步骤
请注意,行政复议和解仅应用于特定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例如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引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但诸如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行政许可等非争议案件不在此和解范畴内。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复议和申诉的区别
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这两个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规范性问题,我们发现确实有着显著的区别。行政复议现在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严格且明晰地规定了之,从而逐步形成了一套法定的标准化流程。
然而,关于行政申诉的程序,尚无一个明确且统一的规范化规定可以对此进行有效约束。相较于行政复议的规范化程度,在接受申请、做出判定等环节,行政申诉显得更加灵活变通。
至于处理时间的设定,行政申诉同样缺乏明确的规定,主要都是由负责处理的机构依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其次,虽然这两项制度都是用来保障公民权益的手段,但它们在审查处理的对象以及补救的范围上却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其中,在行政复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极其明确地规定了其涵盖的受案范围,其核心主要是以具体的行政行为为基础来明确界定受理的范围。相比之下,行政申诉的受理范围则相对较为广泛。例如,对于国家公职人员针对其所属机构所做出的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表达不认可意见;又或者其他人(如教师)对于相关组织的具体处分之不满,这些情况均属于行政申诉的受理范畴之内。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主要针对因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导致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特殊案件。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诸如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以及行政许可等并不存在争议的案件并不适用于这种和解方式。因此,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时,必须明确所涉案件的性质,以保证和解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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