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泛指的概念,可进一步细化为多个子类别,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合称为“五险”;在此基础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又可划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主要类型。
其次,失地保险则是由我国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以及推行相关民生工程而在征用土地之后,为那些由此丧失土地的农民制定的一项补充性的养老保险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项保险制度目前只是权宜之计,将来仍有可能逐渐与前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衔接,因此,从整体上看,它并不与其他各类保险形成冲突,也无矛盾之处。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失地保险和职工保险可以合并吗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可以进行并轨整合的。尽管各省市区在执行过程中会存在差异,但总体上来说,应对策略基本保持一致。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对于同时参与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者而言,他们所参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照相关规定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即6年。而大病医疗统筹则可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即10年。
其次,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时,其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及折算缴费年限将共同决定其养老保障待遇。若这两个年限之和达到了15年,那么该参保人员便可按照企业退休标准,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
再次,若参保人员在加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积缴费年限尚不足15年,此时有两种解决方案供其选择:
第一种是选择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至满15年后再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第二种是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而享受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换句话说,就是将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折算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之中,然后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以获取相应的待遇。
最后,当参保人员在加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领取手续时,还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医保年限,进而享受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社会保障体系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这五大方面,而在这些保险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又根据参保对象的不同分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合两种类型。至于失地保险,则是专门为失去土地的农民设立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尽管其作为一项暂时性的政策措施,但是从长远来看,有望实现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对接。因此,可以明确指出,失地保险与其他各类保险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冲突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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