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认定债务人为失踪人士。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疑地应被视为与债务人具有密切关联。失联超过两年的自然人,与其所属相关利益方有权向法院提议将此自然人宣布为法定失踪者。失踪个体所应承担的债务以及其他必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均有权利要求由其财产代理管理人从该失联之人的资产中进行结算和支付。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二、债权人可以执行债务人共同财产吗
显然,并不允许。
根据相关规定,尽管夫妻一方所负之债无法强制执行共同财产,但却有权对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那一部分进行处理。这是由于,仅针对夫妻共有财产,才需以共有财产予以清偿,并且配偶方亦有共同承担之责任。
然而,涉及到债权人一方的正当私人债务时,应由该方自行使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而非借由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来实现目标。换句话说,法院无权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仅能对债务人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激纳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锋迅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特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关于确定被申请人是否长期下落不明的请求,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将债权人视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紧密的法律关联。针对自然人而言,倘若失去联系已然超过了两年的时间,则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布该人员为法定下落不明者。对于此类下落不明人士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和其他费用问题,由其财产代理管理员从中主张结算、并负责支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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