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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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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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则:租房每月最多提50%应缴额,财年累计不得超平均月提额;其他住房消费不超12个月应缴额30%;购房、建造、翻新、大修不超账户余额和购房总价;两套及以上住房提取限至余额60%和购房总价;还房贷每月提额视家庭住房数而定,最多为上月实还额或应缴额60%; 第三次及以上购房不得提取。
深圳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多少

一、深圳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规则如下所述:

首先,关于租房支出,每个自然月的提取额度最多为当月应缴额的50%,且在每个财年里,总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往年12个月的月度平均提取额。

其次,对于其他类型的住房消费费用,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流程启动前12个月内您的住房公积金应缴额的30%。

再次,若您想要购买已有所有权的住房或者对本市范围内拥有所有权的房子进行建造、翻新以及大规模维修,提取额度不能超出申请时的帐户内存款余额。并且,该提取额度不能够超过您购房的总价值。如果您和您的家庭成员共有两套或者更多的住房,那么您的最大可提取额度只能最高达到储存账户余额的60%,同时也不能超过您所购房产的总投资价格。

最后,偿还本市范围内已经取得所有权的住房贷款的利息,只要您和您的家庭成员共计只有一套住房,每月最高可提取金额就等于您上个月的实际还款额。

然而,如果您和您的家庭成员累计有两套甚至更多的住房,则每月可提取的最大额度将被限制在您申请当月应缴额的60%。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次及以上购买的房产是不可获得住房公积金提取批准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深圳公积金可以用到别的城市吗?

虽然深圳公积金具备了在异地使用的功能,但实际上依旧受到城市及现实条件的诸多限制,可供使用的名额极其有限。依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公积金常常由雇主与员工共同承担,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责统一管理。因此,在深圳缴纳的公积金主要适用于在深圳购买房产或偿还相关住房贷款等方面。鉴于您目前已经离开深圳前往其他城市从事工作或生活,因此通常情况之下,是无法直接在该城市利用您的深圳公积金的便利。值得注意的是,各个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相对独立,各公积金账户也都隶属于各自所处的地域。然而,某些地区还是容许异地进行公积金账号余额的迁移,相关操作过程及其所需的条件或许会由于区域政策的差异而有所异同。若您希望更为细致地了解关于如何处理公积金账户在跨地域使用时出现的相关问题,我们恳请您亲自咨询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便获得最准确的政策解读以及操作指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详细解读如下:对于租赁住房费用方面,每个自然月所能提取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应缴额的百分之五十,且在一年内累计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平均月提额。此外,当用于购买其他类型住房时,其年度可提取数额不得超过账户累积存储额的百分之三十以及所购房屋总价值。当涉及购置、建设、重建、修理等多项住房费用时,每次提取的总价值也不能超出账户剩余金额以及购买房产的全部价格。对于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自住性房产的情况,每次提取的金额上限为账户现有余额的百分之六十及房产总价值。同时,对于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求而言,每月能够提取的金额会依据家庭实际拥有多功能房产的数量决定,其中,最高的提取金额可以达到前一个月份实际还款额或者应缴额的百分之六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第三次或以上的购房行为,住房公积金将无法再为其提供任何提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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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四)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  
(一)口腔科治疗费用;  
(二)康复理疗费用;  
(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8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二)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三)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四)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六)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七)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五、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六、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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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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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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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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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四)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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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是指:自主缴存者(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单位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材料;单位办理停缴、缓缴程序;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后公积金手续办理程序;单位封存及销户;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提高缴存比例;个人信息变更;单位信息变更;个人账户合并。;跨管理部转移;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单位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汇缴。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的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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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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