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房产分割费用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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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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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共有房产时,需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认可,除非另有共识。关于财产争议案件,根据请求金额的不同,诉讼费用有所差异:1万元以下每件50元;1-10万元按2.5%收取;10-20万元降为2%;20-50万元为1.5%;50-100万元为0.9%;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也按此规则计算。
按份共有人房产分割费用怎么计算

一、按份共有人房产分割费用怎么计算

在处理共有的房产事宜时,必须先取得占总份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共同认可,除非各共有人能够独立达成另外的共识。关于涉及到财产争议的案件,根据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或价格区间,遵循以下阶梯式计算出应缴纳的诉讼费用

首先,若请求金额未达到人民币1万元,则需缴纳每件案情50元;当其额度增长至1-10万元间,按照2.5%的标准进行收取;跨过10万元步入20万元的领域后,以原来的2.5%作为底数,降为2%。上升至50万元的阶段之后,调整为1.5%。再向上延伸至100万元时,按照先前的1%,再次降低0.1个百分点,为0.9%。对于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也按照此规则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按份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法律怎么规定

该问题涉及到在按份共有财产中各部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当决定对共享产权房屋进行处置时,必须经过占有总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方可实行。若不愿意出售一方所占据的份额已经超过了整体的三分之一,那么便无法完成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处置共同拥有的房地产时,必须得到至少持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产权比例的共有人或者所有共同产权人的一致认同,否则将无法进行。对于涉及到财产权纠纷的案件,其诉讼费用会因请求金额的大小而有所区别:若请求金额低于1万元人民币,则每宗案件的诉讼费用为50元人民币;若请求金额介于1万至10万元之间,则按照2.5%的比例收取;若请求金额在10万至20万元之间,则降低至2%的比例;若请求金额在20万至50万元之间,则按照1.5%的比例收取;若请求金额在50万至100万元之间,则按照0.9%的比例收取;当请求金额超过200万元时,超出部分仍按照上述规则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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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结婚十年,现在感情不和睦,我们已经协议离婚,想知道同居财产分割按份共有什么样的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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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没有财产归属协议
1、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该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那么,这个“一般共有”是指“按份共有”呢,还是“共同共有”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此“一般共有”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因此,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黄松有主编,2002年版)第58-61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的2011年第22期《人民司法》所刊登的一则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的分割案例也印证了上述观点。 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只是在解除同居关系的程序上有所不同,在财产上并无本质不同,因此其处理方式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同。
2、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的情形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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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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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权整体中所享有权利的份量,即所有权份额,其效力及于房屋整体的每一物质构成部分,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实物份额。房屋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权,而是各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本案当事人A、B在诉讼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系争房屋。
实践中,按份共有的房屋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直接分割房屋,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能够区分成彼此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对房屋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
(2)房屋作价补偿。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3)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4)房屋变价分割。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把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的规定,故本案在具体分割系争房屋时,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贷款人、市场价等情况,将房屋判归B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B负责偿还,B需给付A房屋折价款27万元(该折价款金额即为房屋总价款扣除剩余贷款后的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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