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两套房子会怎么判
关于夫妇在离婚中的房地产分割问题,我们需要先明确该处房产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姻双方的共有财产。
1.若这处房产系由配偶一方在婚前以全额付款方式购置,则应当被视为其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不得对此提出分割诉求。
2.如果这处房产是由配偶一方在婚前租赁,并且在婚后以共同财产进行了购买,同时房屋所有权证已载明为一方所有,那么我们认为此房产属于婚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房产予以平均分配。
3.如果这处房产是在婚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包括贷款)购买,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确定它属于婚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同样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对财产进行平均分配,具体价格应参考该房产的市场价值,而非仅仅按照购房合同上的金额来衡量。
4.如果这处房产是由配偶一方在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而在婚后双方又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婚后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和婚后用以共同支付贷款的部分应该被认定为婚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此前提下,我们会根据房地产的实际拥有状况,将其来源划分为婚前及婚后两个阶段,然后再进行相应的分配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起诉离婚两个月了还没有开庭正常么
通常来说,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需等待法院立案受理两月后方能受通知安排开庭审理环节,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就离婚案件举行开庭日期作出明确统一规定,因此关于开庭的确切日期与时限,仍然交由各相关法院依照实际案情予以自由裁量与决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严格遵循法庭所出具的开庭通知书中的相关信息,以预知确切的开庭日期及时间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当涉及到离婚过程中的房屋所有权分割问题时,必须严格区分其中究竟属于个人还是共有财产的范围。若该房产为结婚前以全部现金方式购买,那么毫无疑问应当被视为个人私有财产,并且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结束而受到任何分隔请求。相比之下,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所租用之房产,但在婚后才最终选购并登记为己有,那么即便房产证上注明了某一方单独所有,也仍旧应该归类为公共财产,需要依照公正、平等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至于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或者通过贷款购置的房产,无论其购买时间如何,都应当被认定为共有财产,并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分配。最后,对于那些在结婚前通过贷款方式购置的房产,虽然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其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仍然属于共有财产,需要根据实际拥有情况进行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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