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合同工程量大幅增加怎么办
符合劳务外包性质的员工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劳务公司或人力资源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而劳务派遣制度通常应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是替代性较强的工作岗位中。
在此类情况下,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达成劳动关系的解除。
同时,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用工单位则有权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亦可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务合同工资有哪些常见条款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身份确认;
2.劳动合同时长的明确规定;
3.对劳动者具体的工作职责及其要求进行阐述;
4.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享受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以及劳动环境进行详细说明;
5.对于劳动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进行准确描述;
6.对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进行详尽概括;
7.对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的职业操守规范进行客观表述;
8.对可能发生的劳动合同变更、到期结束或提前解除情况进行预先告知,并约定相应解决程序及规定;
9.设立专门条款,对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进行明确界定,并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务外包雇员需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须同劳务代理公司或者派遣中介结构签订协议书。在实践操作中,劳务派遣这种方式常常被应用于短期、辅助性或者是替代性的特定工作岗位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三十六、三十八条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可以选择和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同时,如若遇到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二款项中所规定的具有特定性质的特殊情况时,用人单位有权将劳动者退回到派遣单位,而派遣单位也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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