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书宁廷迟交,怎1申请呢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延长的说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领导:
希望您能够允许我们表达对贵局职权范围内工伤认定申请延长方面申请的请求。在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并证实符合延长申请条件的情况下,敬请贵局依法予以核准。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相关条例,若员工不幸遭受意外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标准被确认为职业病,其所属单位理当在事故发生且确诊之次日起的第三十日之内,向贵局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有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经于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前向贵司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并取得批准之后,申请时限有权适度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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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认定书去哪里拿
工伤认定申请书可以向进行鉴定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或劳动及人力资源保障局领取。相关机构在做出裁决后,应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裁定说明书发送给受到损害的雇员(或是其近亲家属)以及雇主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延迟提交的问题,我们如何进行申请延长期限呢?根据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第三十日起,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出现特殊情形,需事先报请该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得到其许可之后,方能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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