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不动产登记一户二宅怎么处理
对于中国农村不动产中出现的一户提供两处住宅的情况,我们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妥善处置:首先,该农村户籍家庭的各成员如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便能够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农村宅基地;其次,在符合农村户口分离规定的前提下,他们不仅可以成功申请独立的户籍,还能同时获得相应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最后,在对待宅基地户数问题上并无过于严格的限制,最少应包含一名成员,但最多则不得超出上限。
而宅基地的面积亦会基于上述户数进行分配。
若人数相对较少,那么宅基地的总面积自然不会过大,反之亦然。因此,宅基地面积是由人口数量直接决定的,并且根据人口规模的不同,所对应的宅基地面积和类型也有所差异。例如,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区,小户型范围应控制在75平方米之内,中等户型在120平方米左右,而大户型则不应超过15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在我国,农村不动产权证是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的合法证件。若欲实现农村不动产权证抵押贷款的申请,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过去并未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其次,申请人为抵押物的房屋和其所附属的宅基地使用权所享有的产权权益不应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并且需得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对产权权利进行确认的相应证书,同时,该抵押物也不能被纳入任何形式的征地拆迁范围之内;
第三,除了用作抵押的农民住房之外,申请人还应拥有其他长期稳定的居住场所,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予以佐证;
最后,申请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需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将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住房一同作为抵押物进行处理,如果涉及到共有农民住房的抵押,则还需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六条
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对于农村不动产中存在的一户两宅现象,为了确保公平分配宅基地,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实施如下策略:首先,对于家庭成员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应允许其提出宅基地申请;其次,对于符合户口分离规定的人员,可协助其申请独立户口且授予其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最后,宅基地户数的限制应至少保证每户有一名成员,同时不得超出规定的上限。在宅基地面积的分配上,应根据家庭人口数量进行调整,即人口较少时,分配的宅基地面积相对较小,反之则较大。此外,在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区,小户型的宅基地面积不应超过75平方米,中等户型约为120平方米,而大户型不宜超过150平方米。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运用,我们有望妥善解决农村不动产中的一户两宅问题,从而实现宅基地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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