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被征收,村民不同意怎么办
在面临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若个别村民对此持有异议,可采取下列有效策略:
首先,村民应向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政府部门提出补偿标准协调请求。若是存在补偿标准上的争议,更应当主动寻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协助与协商。
其次,村民还可以选择向上级行政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标准协调谈判失败后,这两种方式都能为村民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合法依据。
此外,村民也有权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内,发表个人反对意见并主张召开听证会。
最终,我们必须要明确考虑征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因此,审查征地是否合法、合规便成为了最为关键的环节。合法的征地行为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体现,由市、县政府代替国家行使此项权利。此时,我们可以从是否颁布了两个公告(包括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公告是否在被征地所在地的各村组中进行张贴这两点来进行综合考量。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只要征地程序合理顺利,即便个别村民因个人意愿而持反对态度,亦无法阻止征地事宜的执行。
然而,借助上述几种策略手段,村民仍有机会争取到更为合理公正的补偿及安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土地被征收两年这么领不到失地保险
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流程。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为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应的养老政策。
然而,各地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差异,普遍做法是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年龄段实施差异化的缴费比例,结合各地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具体的缴费数额,同时逐步提升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村民们遇到土地征收问题时,如果对此存在异议,他们可以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提交关于补偿标准的协调请求。若经过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村民可以考虑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在此期间,村民们还享有在公示期限内表达反对态度以及申请听证会的权利。对于征地合法性的审查工作至关重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是否已经发布并且张贴了两个公告。尽管我们无法完全阻止那些合理且合法的征地行为,但是通过实施上述策略,村民们有可能争取到更为公平、公正的补偿和安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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