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还的房贷,离婚要如何分配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某对夫妇当中有任一方在婚前进行了按揭手续,支付了首付款并成功获得相应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即房屋产权证),并且,即便之后的还款周期内是由这对夫妇二人共同负担,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类情况下该套住房的产权仍然归属于那名在婚前进行按揭手续、投入首付款的那位独立所有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他们二人共同承担的还款部分,这位取得房屋产权的独立所有者应当向他/她的结婚伴侣提供适当地补偿。
接下来我们接着讨论若是这对夫妇在婚后才选择前往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中,根据现行法规,该房产被视为他们二人间的夫妻公共财产。因此,他们必须通过相互协商决策来裁定如何分配这份共同财产——也就是他们购置的房产——若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则应将案件提交至当地法院,由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撰写判决书。
在另外一种情形中,如果这对夫妇中的某个成员在婚前就已经完成了按揭手续、支付完了首付款,但是直到婚姻关系破裂的时候都还未能取得真正意义上的房产证,那么在这段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他们就必须自主决定如何处置这套房产;如果双方仍无法达成合意,只能再次将争议提交至当地法庭,等待法官做出最终的公正判决。然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如此,法院还是不应该过早地明确地判断出这套房产的最终归属权。为此,他们通常会选择先行宣告其中一方享有暂时的使用权和管理职责,而等到实际拿到完整的房产证后,这些相关人士可以在之后再次发起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共同还公积金需要房产证有两人的名字吗
关于夫妻二人共同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的相关规定如下:首先,夫妻双方均须缴存公积金且账户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存储余额;其次,申请人双方的公积金缴交年限应在一整年或更长时间后;再次,当前双方均无负担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义务;此外,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购置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须明确标注夫妻二人的姓名;另外,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两位当事人的结婚证明原件以备查验;最后,若申请人所从业的机构已为其缴纳公积金,则该申请人将拥有自己的公积金账号。请注意,在申请期间,申请人不得存在尚未偿还完毕的公积金贷款事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假设某一方在结婚前通过贷款购买房屋并先行支付了首付款,从而获取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即使是在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然而房地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该人所有。但是,对于共同偿还的部分款项,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是在婚后由双方共同申请贷款购买房屋,那么这处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来确定如何进行分配。如果在结婚前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尚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在离婚时需要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何处理这些资产,如果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通常会首先宣布其中一方有权临时使用和管理这些资产,直到他们能够获得完整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之后,再对这些资产进行最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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