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中心归属于哪个单位管
住房公积金业务归属于市一级管理机构,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该中心作为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下非盈利性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存在着。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三大性质特征:
首先是保障性,通过建立公积金制度来确保每位员工能尽快、有序地解决住房问题;
其次是互助性,这体现在公积金制度能够创造和构建有房同事协助无房同事的有益机制和途径,同时,从资金上对无房职员进行支援,体现了公积金系统的互助情怀;
最后则是长期性,在每位在职城镇职工从开始参加工作到直至退休为止,或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那段期间,都需要定期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他们的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按规定为其员工额外支付住房公积金所需费用。除此之外,住房公积金还具备如下特色:
1.普遍性,全市所有在职城镇员工,不论其所供职的企业规模大小、家庭财务状况优劣以及有无住房等因素,均需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缴纳责任;
2.强制性,倘若用人单位未按时完成住房公积金缴交登记手续,亦或是不为自家员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话,那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有权敦促对方及时予以纠正,逾期仍未予改正的,将面临相应的惩罚措施,并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了由员工自行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雇主也需要为员工另行支付一笔固定金额,同时,相较于商业贷款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相对要低很多;
4.返还性,当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因病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协议,甚至是因户口迁往他处或者出国定居等原因导致其无法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其先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均将退还给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二、公积金中心的短信金额是个人部分吗
并不完全正确,我们所谈论的乃是由贵公司承担的及您个人需缴纳之总额,而并非仅仅指代您个人负担的那一部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明确要求,对于确实存在缴纳住房公积金难度的企业或机构,经过其内部员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深入探讨与研究,并在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审查、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批准之后,该单位便可适当降低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或者申请暂缓缴纳;待到企业经济状况有所改善时,再逐步提升缴存比例,或者对之前的缓缴进行补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房公积金事务皆由市级层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运作,该中心系在市政府直接指导与监督之下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严格遵守非营利性的经营理念与宗旨。住房公积金制度具备保障性、互助性以及长期性的显著特征,旨在为广大在职城镇职工提供稳定可靠的住房资金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在职城镇职工均须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用人单位亦负有相应的缴存义务。此外,住房公积金还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及返还性的独特性质,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离开原居住地时,其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依法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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