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即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若警方掌握的证词与证据未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谋杀、绑架等严重罪行,在司法权衡之下,应当承担起不予起诉的职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文规定,若经审理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或符合相关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第十五项特殊情况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外,若犯罪行为轻微,且按照刑法规定并不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减轻刑罚的情形,也适用不起诉的决策。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亦应对侦查过程中擅自封锁的财产进行解封、扣押,冻结资产解除冻结。如果对被不起诉人还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处分或是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则应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提议后,立即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人民检察院知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疑罪从无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关于疑罪从无的法律规范,疑罪从无之原则的明确表述和具体适用条款主要集中于该法的第二百零六条中。这其中,最为显著地彰显了疑罪从无原则精神的条款为,在相关证据缺失或不足以全面证实被告存在犯罪事实时,不得轻易判定被告有罪,必须依法作出证据不足导致其无罪裁定。通常情况下,所谓的“证据不足”即是指既无直接且确凿的证据证明诉告之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但同时却具有充分的可质疑性或可疑之处,对此种情形,应毫不含糊地维持其无罪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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