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向该行为所属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使用“复议”这个词汇来描述这一过程。
然而,相对于复议而言,“复核”更多地发生在行政机关内部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之间,而且这些行动通常并不涉及到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当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遭到检察机关拒绝予以批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便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交复核申请。具体条款如下: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针对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给予取保候审:
其中的第(五)项和第(七)项便是针对这种情况的适用情况。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在对保证人实施罚款裁决之后,公开宣布此结果,同时要将关于对罚款决定感到不满的人可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的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的相关信息告知保证人。
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告诉他若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产生异议,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能否结案
当案件已经成功提交至法院进行强制执行阶段时,通常便被视为进入结案状态。在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之后,若行政处罚或其他相关决定得以圆满执行完毕,便意味着该案件正式结案。
然而,强制执行本身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结案,因为只有当原告依法提出法院强制执行为请求,且被告遵守并全面落实相关义务之时,才能够视为实际意义上的结案。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民事判决还是裁定,一旦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即应严格履行;
如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便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来说,若其中一方未能按期履行,其相对人则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此一来,受申请的司法机构自然必须接受这个请求,并依据法定程序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当然,倘若公证债权文书确实存在错误之处,那么法院需依法裁定予以不执行,并将裁决书发送给各方当事人与公证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若存在异议,有权向该行为之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相较之下,“复核”则更常发生在行政机关内部或者跨机关之间进行的事务处理过程中,这类情况并不涉及到具体的行政行为本身。譬如说,当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某嫌犯但未获批准时,便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交复核请求;同时,如果对罚款或拘留决定等具体行政措施有异议,亦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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