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肆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者;
(二)频繁进行追逐,阻拦,谩骂以及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者;
(三)于公共场所聚众起哄喧哗,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凡有以下寻衅滋事行为之一,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措施:
(一)肆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者;
(二)频繁进行追逐,阻拦,谩骂以及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者;
(四)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喧哗,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若有多人组织并屡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破坏的,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侵犯财产权案件的行政赔偿范围是多少
在涉及财产侵权纠纷的行政赔偿案件中,通常包含以下几种赔偿方式:
(1)支付赔偿金,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国家负有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
(2)返还财产,即赔偿义务机关向权利人返还非法占据的财物,从而使得当初的权利人重新获得合法占有状态的一种赔偿责任承担形式;
(3)恢复原状,即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合法权益损失进行修复,使其恢复至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的一种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益的具体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以及侵占等四种类型。其中,盗窃是指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取得他人所拥有的财物;抢劫则是通过使用暴力或者恐吓等手段,强制性地获取他人的财物;而诈骗则是利用欺诈手段,诱骗他人自愿交付财物;最后,侵占则是指将原本属于他人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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