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领域中的工资纠纷取证问题,通常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由劳动者负责办理相关证据收集事宜。
然而,当争议焦点涉及到用人单位管理并掌握着的相关证据时,用人单位则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此类证据。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此项职责,用人方将面临败诉的可能后果。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需依据如下几种情况进行调整:
首先,“谁主张,谁举证”乃劳动争议仲裁之普遍性规定。即在同一事件中,若劳动者申请诉讼,则应负担起对自身诉讼主张予以举证的责任;反观用人单位方面,亦应对其自身诉讼主张承担同样的举证责任。
其次,用人单位履行为举证责任的角色,而劳动者无需承担。这一观点源自于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所在的特殊地位考量,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用人单位相较于劳动者来说,更容易获取并管理单位内部资料,从而更加方便地用于举证事宜。
最后,部分情况下,如需区分诉讼主张的性质与类型,针对某些特定性质或类型的诉讼请求,无论由劳动者抑或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都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仲裁的有效证据包括哪些
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所需要提交的有效证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关文件(如劳动合同、员工工作证件、工牌象征、请假出勤记录等);
其次是涉及到薪酬发放状况的原始凭证,这包括了工资条、网银收支记录以及工资领取审批表等;此外,依法缴税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证据;
最后,证人的陈述与证言以及任何能够帮助进一步证明仲裁案件事实真相的相关材料也都是必不可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工资争端时,取证通常应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进行,也就是说由员工负责搜集相关的证据。然而,如有用人单位所掌握的证据,则应有该单位提供出来。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这些证据的话,他们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作出适当的调整:首先,应该让双方各自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次,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他们应该负担起举证的责任,而不再要求员工提供任何证据;最后,对于某些涉及特定性质的诉讼请求审议,不论是哪一方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起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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