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可选用公积金财产偿还本息支出。合约签署者能够斟酌决定,是通过运用公积金账户里的已有资金,亦或是将绑定在其名下的银行卡片内的闲置资金部分转入还款专项账户,以此作为必要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的缴付手段。若公积金账户余额暂时无法满足每月分期付款之需求,系统将会自动从借贷者所关联的还款银行卡中划取相应数额的资金,以弥补公积金账户中的缺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二、公积金贷款后还能提取吗
经由公积金进行房屋购置之后,即便您的单位住房账户内依旧保留着一定金额的公积金储蓄,也无法再行办理公积金的提现手续。
然而,倘若公积金在履行完全部贷款责任并仍有余裕存在时,则可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调整每月还款额度以适应新的需要。
其次,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未曾动用公积金,且选择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支付房款,那么他仍然可以在完成首付款支付和签订《商品住宅销售协议》满1周年之后进行购房提取。
此时,只需要提供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购房协议以及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款项或相关收据,便可前往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月度应还款项(提取的额度为过去1年内的还款金额,且不得超过其公积金账户内剩余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公积金贷款方面,借款人有权利选择是利用公积金账户中的结余款项,还是利用其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闲置资金进行贷款本息的偿还。如果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无法满足还款需求,系统将会自动地从指定的还款银行卡中进行相应金额的划拨,以弥补这部分的差额。对于已经签订了相关协议的借款人来说,他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是用已有的公积金账户资金,还是用银行卡内的资金来支付贷款的本金、利息以及其他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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