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了房子还有两个人的名字怎么办
若离婚手续已办妥,房产证依旧载有两位当事人之姓名,这则意味着此房产隶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因此,两位当事人可于离婚之后自行协商分割事宜。若是未能达成共识,便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在此过程中进行裁决和分配房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来处理此类问题:
首先,若两位当事人均希望保留房屋,他们可以提交竞价书,以最终出价较高的那位为准,获得整套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若只得一方要求拥有房屋权益,那法官将判定房屋归属该方所有,而后由专业的估价机构估算出市场价值,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等额的补偿金;
最后,倘若两名当事人均无意争取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房产的公开拍卖或变卖操作,然后再对拍卖或是变卖后所得的款项进行合理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离婚了可以委托另一方卖房吗
在法律规定之内,夫妻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授权给另一方来执行房屋销售事宜。
然而,在此之前,必须先办理合法有效的委托公证手续。关于委托公证的办理过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委托双方所在的当事人需要备齐必要的证件,包括各自的身份证件以及户口本等等,同时还需提供其作为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地位证明文件,亦或是非企业组织所具备的资质证明和领导人身份证明。
此外,还应带上双方签署的委托协议书以及其他与申请公证事务紧密关联的资料档案前往所在地公证机构,共同向其递交申请以及所有的材料清单。接下来,公正机关的工作人员会严格审查申请者所提交的各种材料,确认它们是否合格,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他们将予以正式受理并实施相应的登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在离婚手续已经妥善办理之后,尽管房产证上依然显示着双方的名字,但这并不影响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进行合理的财产分割。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分歧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而作为裁决者的法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此类案件:首先是通过竞价的方式来确定房屋的最终归属;其次,如果其中一方明确表示希望获得房屋所有权,那么法官将会判决房屋归其所有,同时也需要对另一方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最后,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持有房屋,那么法官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变卖房屋,然后再将所得款项按照比例分配给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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