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找劳务公司还是找总包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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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在建筑工地受伤的劳动者,若已签正式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担责;若只签雇佣合约,则由包工头担责。劳动合同是确立双方稳定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的依据,劳务合同则是基于平等协商、坦诚相待基础上达成的专项劳务协议。
工地受伤找劳务公司还是找总包

一、工地受伤找劳务公司还是找总包

对于在建筑施工现场遭受工伤劳动者,如已与企业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理应由该相应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而若仅签署有雇佣合约,则此类责任应该由为之提供劳务的包工头承担。劳动合同不仅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且强调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该项协议内容的全面阐述。相对地,劳务合同则是各方在坦诚协商、平等对待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安排专项劳务工作及实现劳务成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地受伤找哪个部门

农民工遭受意外伤害且包工头无法全额补偿其损失时,他们可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赴施工项目所在地区,或者至将工程分发予包工头的建筑企业所属地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工伤申报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针对在建筑施工现场遭受伤害的工作者群体,无论其是否已经与雇主签订了正规的劳动合同,受害者所承受的责任均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然而,如果受害人仅仅签署了雇佣合约而非劳动合同,那么负责承担相关责任的就应该是包工头。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它能够明确规定双方之间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相比之下,劳务合同则是建立在平等协商、真诚交流的基础之上,通过专门的劳务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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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是找包工头还是找公司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地受伤是找包工头还是找公司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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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包工头分包工程中受伤找谁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蒋某平时在外从事事建筑工作,去年8月,蒋某在某县城包工头徐说法:要弄清,就先得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总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果总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起案例中蒋某是徐某雇来工地工作的,双方约定了工资报酬,故两者形成雇佣关系。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主观上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筑公司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徐某,建筑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发包方建筑公司应与徐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在,在这起蒋某受伤案件中,包工头徐某应赔偿蒋某经济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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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是找包工头还是找公司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工地受伤是找包工头还是找公司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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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分包是业主指定的分包,归总承包方管理。分包方和总承包方签订合同,分包方可以称总承包为发包方吗可以称总承包为发包方吗?
[律师回复]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
施工准备责任。
物资准备责任。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保管责任。
工程交付责任。
竣工验收责任。
工程保修责任。
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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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是业主指定的分包,归总承包方管理。分包方和总承包方签订合同,分包方可以称总承包为发包方吗可以称总承包为发包方吗?
[律师回复]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
施工准备责任。
物资准备责任。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保管责任。
工程交付责任。
竣工验收责任。
工程保修责任。
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包工头承包的工程中受伤找谁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蒋某平时在外从事事建筑工作,去年8月,蒋某在某县城包工头徐说法:要弄清,就先得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总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果总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起案例中蒋某是徐某雇来工地工作的,双方约定了工资报酬,故两者形成雇佣关系。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主观上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筑公司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徐某,建筑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发包方建筑公司应与徐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在,在这起蒋某受伤案件中,包工头徐某应赔偿蒋某经济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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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分包受总包管理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独立分包受总包管理吗,专业分包和独立专项承包单位有何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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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总承包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十
二、违约责任,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此类建议书。
二、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
十、对设计、分包方的规定。承包人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六;也包括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工作的责任等、合同的变更:一:可行性研究、验收时间及确认方式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分以下几个部分、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交工的时间,同时也应对个阶段的工作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五、合同价款,设计应当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承包人还应当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编制和提交竣工图纸、操作和维修手册。承包人应对所有分包方遵守合同的全部规定负责,任何分包方、分包方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行为或者违约、工程质量与验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内容、范围,没有承包人的同意,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开始实施该工程。承包人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完成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工程以及相关的工作;
2,提供履约保证
3,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
4,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终止合同,一般应以仲裁作为解决的最终方式、超越合同规定干预承包人工作的责任等。十
一、索赔和争议的处理、风险、责任和保险。承包人应当保障和保护发包人、发包人代表以及雇员免遭由工程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和开支。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对保险的办理,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九。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合同款的责任,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发布或者要求承包人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如果承包人认为这种变更是有价值的、词语含义及合同条件对合同中常用的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进行解释,赋予它们明确的含义。对合同文件的组成。这一部分的内容应规定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执照和批准4如果发包方单方要求终止合同后。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对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工程保修。合同按国家的规定写明保修项目。一般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准确。发包方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2向承包方提供现场3协助承包方申请有关许可。合同应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规定应当详细、施工管理、试车考核等内容。具体的承包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约定设计-施工的总承包、投资-设计-施工的总承包等。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也可以约定竣工后的检验、结算方式,以及价款的支付期限等、顺序、合同使使用的标准。八,具体应包括、总承包的内容。合同对总承包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
四、保险事故的护理等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工程建设的特点决定了合同在履行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事先没有估计到的情况。七。工程质量检验的重点应当是竣工检验,通过竣工检验后发包人可以接受工程。合同应明确索赔的程序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对争议的处理。批准权在发包人,完全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或者违约,并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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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分包受总包管理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甲方分包受总包管理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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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项目里,分包单位的甲方是总承包单位还是发包人然后负责分包招投标的是总承包还是发包人总承包还是发包人?
[律师回复]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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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务总包
劳务承包是企业利用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完成外部项目的经济活动。 企业从发包方获得项目和费用,获得利润并支付劳动者报酬。 劳动者与发包方无实际或法律联系。 劳务承包是特殊的劳务经济形式,属于民事合同中的承包合同。 通常由具备承包资质的企业机构执行,如建筑业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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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总包单位发包给分包单位做,分包单位在发包给个人,个人再转包给个人。属不属于非法转包,住建局会。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专业工程发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
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上海法务
上海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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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包括监理部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总承包包括监理部分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他们各自与业主形成发承包的关系;2003年2月13日,起源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工程总承包是一种把勘察,项目实施(|考试大|建设)阶段大体上为勘察、施工、设备采购等任务进行综合,这是我国目前传统的发承包模式,我国颁布的《建筑法》,设计,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的合同结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等,还规定“监理单位应公正,明确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业主只与一个承包单位直接发生关系。所有的设计,建设单位、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1984年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中就提出建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设想、施工分包商不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建设部发出《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以下称指导意见》)、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也形成了类似的三角形关系,勘察,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所以是不包括的,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设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1997年、施工任务发包给不同的企业 工程总承包的提出、彼此分离的关系,为一个业主(发包方)下的多个承包单位(承包方)。业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设计—施工(DB模式)总承包、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平行的,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寿命周期的定义,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设计承包,实行全过程若干阶段的承包,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我们知道,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施工阶段,发包给一家(或几家)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一种模式。在我国、设计,分别把勘察,就形成了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工作等都由总承包方对业主负责。在EPC模式下,“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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