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于各类刑事案件程序方法的制定,详尽而精确地概括了审判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程序环节以及各个事项所需要遵守的时限要求,涵盖了从案件审理到再审程序等众多环节。
同时,该法典也对拘留相关事宜的处理时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与法院所为之行动均能在此法典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对于公安部门根据权力规范所作出的刑事拘留决定以及实际执行过程,其拘留期限即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获取批准逮捕所需的时限,配合上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实批准逮捕所需的时限,两者之和构成了最终的拘留期。若公安机关认为需予以逮捕的被拘留者,必须于拘留后三个自然日内提交申请书呈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实并批准逮捕申请,但如有特殊情况,则需经过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书面许可,此种情况下请求获得批准逮捕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天或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相互勾结人员等重嫌分子,向人民检察院请求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书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针对其直接负责的调查案件,如果有被拘留人士,且其需求符合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标准,须在十四天内做出决定;在特殊状况下,该期限可延长为一天至三天。如果确定无需加以逮捕的,需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并且其条件满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人士,应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批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诉讼法81条是什么内容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已具备相关证据显示其涉嫌严重犯罪,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之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倘若仅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仍无法有效预防以下社会危险性事件的发生,则应依法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1)存在极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具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之实际危险;
(3)可能涉嫌销毁、篡改关键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和陈述;
(4)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有明显意图进行报复性袭击;
以及(5)存在强烈的自杀倾向或逃避追捕的企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类刑事案件自审理起至再审环节的具体步骤及时间限制等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范与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拘留期间以及相关审批过程。在执行拘留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公安机关需要向当地检察院递交逮捕申请,若存在特殊情形例如实施流动犯罪活动或者是多次进行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其审查时间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有责任在收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那些无需进行逮捕的嫌疑人,应当立即予以释放;而对于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的人员,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