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追缴时效是多久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追讨期限并无任何时间限制。作为雇主,每个企业都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为员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的福利保障。一旦发现住房公积金未能及时、足额地进行缴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这些缺额部分向单位发出明确的缴纳通知,同时指定具体的补缴期限。在此过程中,追偿期限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尽管如此,雇主仍需尽职尽责地遵守相关规定,依法按时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对于员工而言,他们无法直接要求所在单位通过商议或者劳动仲裁来缴纳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但是可以选择分别向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请求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强制方式向单位追讨欠缴款项。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怎么算的
1.在中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费基数依照如下计算公式进行确定:月缴费基数=职工上一年度总工资÷12个月。其中,计算工资总额时,应严格参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文)的相关标准执行,该规定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构成,涵盖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加班费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诸项内容。对于刚刚参加就业或从其他单位转入当前工作单位的职工,其首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数为职工本人在上一个自然月所得的工资总额。
2.需注意的是,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共同遵守,且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对于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度提升缴存比例。具体的缴存比率将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并经过所在地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的审核同意后予以审批。而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他们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应依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来衡量。
3.另外,若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的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义务,则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如逾期仍未改正的,将被罚款1万元至5万元不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追索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上,并不受制于任何时间限制。每家单位都有义务按照法定标准及时且全额地支付该项费用。若单位未能履行其义务,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发出相应的通告并规定补缴的最后期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员工并不能直接强迫他们的雇主进行缴付,而是应该先通过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来解决这个问题。各用人单位均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按时按量地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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