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并不会留下任何犯罪记录,也就是所谓的案底。在法律上,案底特指犯罪记录,只有经由法院依据严谨公正的法律程序做出最终判决,宣告被告人为有罪之人才会出现案底。
然而,一旦遇到某些特定情况,即便被告人确实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护和考虑,并不需要对其进行刑事追责时,检察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法定不起诉,即在经过检察院全面审查起诉以后,发现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存在法定的排除犯罪嫌疑的情形时,应慎重作出不起诉决策;
第二类是酌定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刑法规定可以免于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下,检察院亦可慎重决定不起诉;
最后一类则为证据不足不起诉,当检察机关经过一系列补充侦查后依然认定证据无法达到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程度时,将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续有什么
不经批准即进行拘留并不意味着必然不会产生指控,这是由于不充分的证据支持,罪行较轻或其它原因所导致的。当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捕之后,公安部门应于接收到通知之刻起立刻予以释放受拘押者,然而,若需要继续展开侦查工作,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为此人申请保释等候审理,或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进行约束。若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成功补充获取到了充足的证据,那么即便在最初没有获得批准进行拘捕,他们仍然有权力向检察机关提出正式的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检察机关不起诉规定的案件,将不会在当事人的个人档案中记录为案底。而当法院按照法律流程对被指控人判定有罪之后,才能产生案底的效果。不起诉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这几种形式。这些决策往往是在查办案件结束并经过了详细的审查之后,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而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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