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开发商交房时必须拿到哪些证件
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发展商需确保向业主提供完备的“两书一表”。具体而言,这些文件分别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另有一个对所有物业均十分重要的手续——《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注意,必须要分别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企业资质等级审批程序并获得《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归属于北京市住房和土地管理局负责管理。许可证明的制作、注册、审批与颁发皆由该局进行全权处理。
值得警惕的是,在交付房屋的环节中,往往会产生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比例,现行法规规定通常在百分之一至千分之一之间进行约定;而具体的约定,则需要依据楼价的总额来进行计算;对于开发企业而言,消费者没有损失并不能作为免除其自身法律责任的理由。任何以合同约定为依据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除非开发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例如地震、战争或其他以合同约定为准的不可抗力因素,并且已经尽到及时通告对方的义务,否则就必须履行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无详细的合同签署条款,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按照在实际房屋交付给用户期间,当地政府或有权发布信息的主管部门以及专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同地域同类型房屋租赁价格的评定价准则去进行确定;反之,若开发企业未能提供法定的免责事由,那么他们就必须承受商品房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这其中包括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和在特定情况以及达到一定程度时允许消费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等等。一般来说,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会对开发商支付的逾期违约金的适当金额、支付条件和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件等问题进行具体约定,因此这时应遵循上述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正式移交商品房之际,有关的房产开发商必须递交《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与《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两项文件给购房者,同时需要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供查验。开发商首先需要在相关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资质等级的申请及审批工作,并且成功取得相应级别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对于预售许可证,它是由北京市住房和土地管理局全权负责,包括制作、注册、审批以及发放等环节。然而,在房屋交付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谨慎对待,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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