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房产上添加名字,那么当婚姻走向破裂时,该房产便可依据法律规定被划分为夫妻各占一半的份额。依照现行法律原则,夫妻双方有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约定,明确表示这些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对于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富或物品,如无特别约定,皆属于夫妇之间共同所有。因此,即使在婚后购房过程中,房产证仅登记了某一方的姓名,该房屋通常仍会被视为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该规则亦有所例外。例如,若房屋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房产证记录了出资较多的一方子女之名下,此时,该房产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付出相对较少一方的私人财产。
再者,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有一方提前支付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购房款项并有确凿证据表明此笔资金系其自有积蓄,即便房产证仅标记其本人姓名,该房产仍有可能归类为该方的个人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后房产上增添配偶姓名的行为,在离婚诉讼中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平等分割的。此外,夫妻双方也可以依法自行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结婚之前的财产归属问题,这种约定具备着与法律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这样的协议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了个人占有所有权、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所有权或者是部分个人占有、部分共同共有的形式等多种可能性。并且,此类协议对于协议双方均具有无可争议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