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算是自有住房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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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宅基地原则上归个人使用,但所有权属集体。宅基地上的房产归个人所有,但自建房无产权证书,仅有土地使用证明,被视为首次购买房产。宅基地包括已建成、曾建设及预备建设的土地,公民享有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或抵押。
农村宅基地算是自有住房吗

一、农村宅基地算是自有住房吗

您所关心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来讲,属于每一位个体,然而其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相应地,宅基地之上的房产则归个人独有。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阶段农村宅基地上自行建设的房屋并未颁发产权证书,仅持有土地使用证明。中国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信贷机构的相关记录中,查验不到这部分自建住房的详细资料,因此在政策层面认定该类住宅为首次购买的房产。关于宅基地的概念,它涵盖了已经建成房屋、曾经建设过房屋或者计划用于建设房屋的土地,具体可分为已建成房屋的土地、曾建设过房屋但现已无屋顶覆盖无法居住的土地以及预备建设房屋的规划用地等三个类别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与集体,而非公民个人,故公民仅享有使用权,且不得进行转让、租赁或抵押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并不能进行买卖行为。这主要源于我们每个人在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却并未获取所有权。尽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是能够实现合法交易的。请注意,这仅适用于2021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里面明确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可以利用这些土地来建设住宅以及附属设施。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九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余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及自留地和自留山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本村村民之所以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他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村民之间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很可能因违法定性而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满足必要程序的前提下,村民们是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我们还需要了解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范围必须限制在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其次,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许可;

最后,接受转让的人员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同时要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宅基地原则上由户籍居民个人专属使用权,但是其所有权属于农村社区所属。在宅基地上所建造或搭建的房屋产权则完全归属於居住者自身,然而,自建房并未取得相应的产权证书,仅持有土地使用证明,因此通常被视为首次购房行为。宅基地涵盖了已经建成、曾经进行过建筑活动以及待开发的各类土地类型,每个公民都享有关于这些土地的使用权,但禁止将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租赁或者抵押等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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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基地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1、提出申请
建房农户持申请材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察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察和群众调查,审查住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察笔录和审查意见书。(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及时会同镇(街道)村镇建设部门到现场勘察,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部门确定的宅基地规划定点范围内按标准核定用地面积,并制作勘察笔录和审查意见书。对符合规定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3、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建房农户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建房农户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现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现人民政府。
6、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西安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线定界
由国土资源所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并制作放样记录。放样后,用地建房农户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竣工后及时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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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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