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安全生产建议的权利,我们必须明白,在生产经营单位的雇员们有权充分了解他们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上所面临的潜在风险、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在此基础之上,有权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
2、在保障安全生产方面,雇员们同样拥有重要的控告权。他们可以针对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甚至是控告;他们也有权拒绝执行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指挥或冒险作业。请注意,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雇员们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定的指挥或冒险作业,就降低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
3、当遇到直接威胁到个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雇员们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之后撤离作业现场。同样地,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雇员们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就降低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
4、如果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雇员们遭受伤害,除了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之外,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他们还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5、作为雇员,我们有责任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是我们对自身安全负责的表现,也是我们对公司安全生产的贡献。
6、为了提升我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我们有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当我们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我们有责任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我们相信,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
8、最后,让我们来谈谈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安全生产法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一)鉴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我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在于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以期最大程度地阻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A日起施行,它是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保护公民权益基础之上,也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航安全及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的相关规范,该法并不具备覆盖性,特殊情况适用于其他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享有充分的建议权,他们有权利了解潜在的风险因素并针对这些要素向相应的部门或人员提供有效建议。同时,从业人员还拥有控告权,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批评和揭露。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决定暂停工作以确保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必要时可以选择撤离现场。如果从业人员在工作场合遭受了意外伤害,他们有权要求相关责任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此外,所有从业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各项培训活动,若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必须第一时间向有关负责人汇报,以便采取合适的措施予以防范和解决。工会组织亦有责任代表广大员工监督安全生产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为企业的安全运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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