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肇事者不垫付医药费怎么办
面对肇事者不愿承担医疗费用的困境,受害人可依据相关法规前往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其追讨赔偿金。
其次,当事人亦可寻求事故处理中的交通警察协助,请求他们从中协调,以期尽快从责任方处获取所需款项。若在处理过程中,警方依法将责任方的车辆予以暂扣,根据相关规定,受害方有权从责任人交付给警方的提车定金中提取医药费用。但需注意,此举须得到警方的许可。
此外,若肇事车辆已购买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受害方可尝试要求该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
最后,为避免延误治疗时机,当事人也可考虑自行垫付医疗费用。综上所述,在面临此类问题时,以上途径均可作为解决方案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若不幸遭遇车祸并同时被评估为工伤,在已经依法从交通事故赔偿方获得医疗费用等相关赔偿之后,受害者将无法向雇主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再度支付同类性质的待遇。
然而,如果车祸赔付款中包含了对死者的死亡补偿费或是对伤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那么应该明确的是,这些款项亦不应当由工伤保险机构再次进行拨发与报销。但是,除了依照上述两项陈述所述处理相关权益之外,受害人仍有权根据规定享受其他类型的工伤保险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当遇到肇事方不愿意承担医疗费用的情况时,作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可以向法院提出关于追讨赔偿金的民事诉讼;其次,可以寻求交通警察部门的协助与调解,以更好地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再次,若在警方实施暂扣车辆之强制措施后,受害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向警方申请公积金,以便在合理范围内用以弥补其因伤势产生的医疗费用;此外,如果肇事车辆购置了相应的保险险种,受害方可依法向该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要求其先行负担医疗费用;最后,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为了尽早获得有效的救治,受害方也可以考虑自掏腰包预先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上述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