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追偿吗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正常理赔案件,其赔偿责任应归属于交强险公司,而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追偿权利。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保险公司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举的以下三种特定情况拥有追偿权,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导致该事故发生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1)驾驶员尚未获得驾驶资格或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赔付金额是累计的吗
实际上,这是依据被保险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的受害人所受伤害以及财产损失来进行按次计算的。相较之下,商业保险的理赔方式则有明显差异。
商业保险通常会按年度进行累计计算赔偿额,而交强险赔偿金额却是以每次遭受损害单独计算的最高限度。具体而言,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自身车内人员及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全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对该赔偿做出相应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对于境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性责任保险业务之理赔事宜,各交强险公司均需依法负有赔偿义务,且此过程中并不包含任何形式的追偿权行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明确规定的三类特殊情形,即驾驶员无资质或酗酒驾车、车辆在被盗窃或者抢劫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先行垫付医疗救援费用之后,享有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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