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期间关于财产分割的房产事项上,并不需要缴纳税款,其具体的规章制度如下所述:
首先,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当夫妻间进行财产分割,将原本共有的房产所有权归于某一方时,这其实是房产共同所有权的变更,并非现行契税政策所定义的需征税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
其次,当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限时,是可以豁免增值税。
另外,若房屋产权所有者将房屋产权无偿赠送给配偶时,则无需对当事人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于夫妻共有财产方面,若其中一方选择放弃,那么这种情况便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送给配偶”,因此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如果是在自愿且明确的情况下,该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显然是合法并具备效力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这份协议不仅需要由相关当事人确认签字,而且他们还必须拥有与其所参与的民事行为相对应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协议中的所有条款都不能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了确保协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我们强烈建议对其进行公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房产分割事宜,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支付任何税费。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被视为对房产共同所有权的变更而非需要征收税费的房地产所有权转移过程。除此之外,如果在家庭财产分割过程中,以无偿的方式实现房地产使用权以及所有权的变更,那么便可以获得增值税的豁免资格。同样,当房屋产权所有人将自身所持有的产权无偿赠送给其配偶时,无论是捐赠方还是接受者,都无需为此次赠与行为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因此,在夫妻共有的财产中,如果其中一方选择放弃自己的权益,那么也无需为此缴纳任何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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