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合同订立生效之后,若因基础条件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料到的、且并不属于可归责于商业风险范畴内的重大变动,致使继续执行该合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允时,可以遵循以下程序进行调整:(1)当事人双方有权就合同事宜展开进一步磋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重新缔结新版合同;(2)若双方面对面协商失败,各方均有权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原有的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38条的内容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决定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供完备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其次,当用人单位的实际行为严重侵犯到劳工的合法权益时,劳工人人即可对劳动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无须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通知,即可自主决定终止与企业的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自合同缔结之日起生效以来,如因基本前提条件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未能预见到或者不可能预见的重大变动,并且该变化并非源于任何一方的故意行为,从而使得继续履行该合同不再公平合理地适用于双方时,则在此情况下,应依照以下步骤进行必要的调整:首先,当事人双方有权利进行更为深层次的协商探讨,在充分沟通并取得共识后,以重新签订新的版本的合同方式来解决此问题;其次,如果经过面对面的深入讨论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每一方都享有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的权利,请求对原有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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