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可以解除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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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合同订立生效之后,若因基础条件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料到的、且并不属于可归责于商业风险范畴内的重大变动,致使继续执行该合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允时,可以遵循以下程序进行调整:(1)当事人双方有权就合同事宜展开进一步磋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重新缔结新版合同;(2)若双方面对面协商失败,各方均有权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原有的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
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可以解除合同吗

一、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订立生效之后,若因基础条件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料到的、且并不属于可归责于商业风险范畴内的重大变动,致使继续执行该合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允时,可以遵循以下程序进行调整:(1)当事人双方有权就合同事宜展开进一步磋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重新缔结新版合同;(2)若双方面对面协商失败,各方均有权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原有的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38条的内容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决定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供完备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其次,当用人单位的实际行为严重侵犯到劳工的合法权益时,劳工人人即可对劳动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无须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通知,即可自主决定终止与企业的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自合同缔结之日起生效以来,如因基本前提条件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未能预见到或者不可能预见的重大变动,并且该变化并非源于任何一方的故意行为,从而使得继续履行该合同不再公平合理地适用于双方时,则在此情况下,应依照以下步骤进行必要的调整:首先,当事人双方有权利进行更为深层次的协商探讨,在充分沟通并取得共识后,以重新签订新的版本的合同方式来解决此问题;其次,如果经过面对面的深入讨论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每一方都享有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的权利,请求对原有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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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变更合同主体?
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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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公司资金运转出了问题通过合作公司担保借款,现在主合同有了问题,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主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担保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了主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分为两种情况:
  第
一,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被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
二,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取得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 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 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
  依《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论主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还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规定过于绝对,不尽合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实践中,保证人借口主合同变更未经其同意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解释》公布后,主合同内容变更并不当然导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解释》第三十条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此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可以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主合同内容,此种变更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此种变更未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不应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合同变更后,债务人的债务减轻的,由于减轻后的债务没有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即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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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主体变更?
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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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劳务合同 公司主体变化后 以前的合同是否算作废?
[律师回复] 所谓“合同作废”并非法律术语、法律概念,但在合同签订、履行及终止过程中, 经常会有当事人提出这一概念。提出这一概念的初衷和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使合同归于终止、无效,不受合同的约束,不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但是,律师认为,合同上写“作废”二字,合同不一定就当然作为,这要看合同所处的阶段和写上作废字样的时间:
合同讨论、定稿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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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签字时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如果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要签订合同,而误签在有“作废”字样的合同上,应该有效。如果意思表示不是要按这一稿签合同,应该无效,合同作废。
合同生效后,填写“作废”字样
合同生效后,就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如果仅仅写上“作废字样”并不能简单结束双方的合同关系,容易产生歧异和争议,律师建议,另行书写解除或终止合同文书,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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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主体变更了,也需要变更法人,之前我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想咨询主体变更法人变更的相关问题
[律师回复] 关于主体变更法人变更的相关流程如下: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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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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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主体的变更
合同订立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变人或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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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劳动合同变更主体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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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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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劳动合同变更主体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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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违约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主体变更违约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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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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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主体变更申请书范文以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例: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申请书(填写改签后合同主体公司名称):本人姓名王某某,身份证号码,与(改签前合同主体公司名称)于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上合同时间请填写原合同信息)现由于平等协商原则,本人主动申请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填写改签后合同主体公司名称),合同起始时间为年月1日,终止时间与原合同一致,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自动计入变更后公司。鉴于变更后劳动合同主体承认其之前在原劳动合同主体的连续工作年限,本人将放弃本次劳动关系调整可能涉及的经济补偿。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字:年月日综上,就是合同主体变更以及变更合同主体申请书的相关内容。理论与实践还是有区别的,在了解相关理论知识的前提下,解决变更合同主体申请方面的问题时,应更多地结合生活实践,解决具体问题,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齐齐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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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的具体原因和相应变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家庭关系的具体原因和相应变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原因(要注意城乡、中产阶级和穷人差异,以下主要针对中产阶级和城市居民):1)集成化,专业化,职业化。引起人们对事业的投入增,时间精力家外多,家内少;有时还工作需要,迁动多,夫妻分离时间多。2)现代化。引起生育与抚育功能层次在提高;精神生活、个人完善、心理感情的需要增长。3)社会变化快,代际变化大。引起家庭社会化功能减弱,学校等专业机构责任增强,通过养育儿童形成的夫妻共同的目标的纽带减弱;和长辈亲戚的纽带减弱,相应权利义务减弱,核心家庭生活安排自由度大;对友谊和亲情的来源更依赖夫妇间的感情,使之更私密。4)女性工作。引起女性顾家时间少,需要男性平衡;女性地位上升,经济上对男性的依赖减少,加之婚姻倾度的作用,使得单身现象增加,尤其是女性单身多。5)观念上,对爱情的追求增加,性观念开放。6)结婚、离婚的法律鉴定手续方便了(在中国,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条件和判定)。综上,(从规模、关系、功能来讲)1)从家庭规模和权威来讲,一方面家庭小,核心化,单居制增多;一方面在中国,夫妻日益依靠父母带孩子,产生前所未有的421现象。核心家庭从夫居,从妻居,跟着长辈居住的减少。社会流动性增大,使得家庭流动性也增加。平权家庭增多。2)抚养儿童总体来说,抚育层次提高,依靠学校增多。父母感情和性的关系稳定性减弱,一方面离婚率在增加,一方面独生子女容易受到家庭较多的关注。父母抚养儿童的时间和关系是否在变化,会对儿童产生怎样的影响还有待观察。3)赡养老人的要求降低了,更多老人独住或住到养老院或退休社区等处。4)从感情陪伴来讲,一方面,人际孤独感增加,对感情陪伴的需要增加了,婚姻的主要功能成了提供最亲密的关系,且夫妇间共处相对以前大家庭和其他亲戚的相处更多了。另一方面,双方的纽带少,共处(较之事业及其相关人)少,对爱和婚姻的期望高,观念开放,社会压力减少,使得联系容易散乱。5)性的方面,基本同上,造成感情和陪伴关系稳定性弱。6)经济上来说,家庭主要经济功能由生产到消费、财产处理等。儿童、老人从实惠变成经济上的消费负担。随着离婚率增加,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尚不完善,抚养、赡养、继承、分配、亲情纠葛等新矛盾日益增加。《新婚姻法》中对财产的规定也一再更新。经济观念上,性别的、代际的和经济的平等与民主意识正在日益增加。人类存在有两个基本任务——“繁衍”、“生息”。若是以生产的角度来说,一个是人口再生产,一个是物质再生产。物质生产是为了满足生息的需要,而人口再生产是为了满足人类繁衍的需要。这是两大基本的需要,物质生产这是经济基础方面,而人口再生产往往被归结为文化方面。以繁衍和生息为中心,各自出两套体系出来。繁衍为中心就有恋爱,婚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等,这还没算一系列为此进行的社会服务,比如色情,女等等行当,都是以繁衍为中心产生的衍生形式。繁衍与生息是相互结合的,生息的方式决定繁衍的方式,物质生产的方式决定繁衍的具体结构。人口再生产自古到今依次是公社部落方式,家庭方式,这还不包括次生的各种方式,如单亲、家族等等。物质生产方式的演变未终结,同样繁衍的方式演变就未终结。家庭并不是最后的存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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