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股东搭便车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股东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若公司股东滥用其赋予的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则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股东滥用其享有的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之优势,逃脱债务义务,严重侵犯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将不得不对公司的相关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还应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起人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全额缴纳出资款,必须及时进行补充缴付;而对于其他发起人而言,他们也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此外,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价值,那么应当由实际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负责弥补其差额;同样地,其他发起人也需承担起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有何规定
中小股东权益在法律层面上,拥有以下三项重要的保护机制:
首先是对大股东施加了严格的诚实信用责任制度;
其次,中小股东依据法律法规有权享受到相关的会议取消权利、公司实体解散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损害赔偿的权利等多方面的保障措施;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法律规定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公司股东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因行使权力不当而给企业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他们就必须对此进行相应的赔偿;其次,如果股东滥用其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的话,他们有可能会面临负有的连带责任;此外,当发起人未能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比例全额履行出资义务或是投入的资金、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当初的约定时,他们需要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缴纳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其他的发起人也常常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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