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期工作保护有哪些
关于女性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如下所示:首先,我们严格禁止安排任何女员工从事采矿井下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同时也不能让她们参加其它不适宜的工作任务。其次,女员工在月经期间,我们必须避免安排其从事高温、低温、较长时间接触冷水等可能对身体造成危害的高负荷或重体力劳动,并且也需要遵守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相关要求。再次,在女员工怀孕期间,我们同样要遵守国家规定,不允许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同时也要避免安排那些可能会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的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超过七个月的女员工,我们将不再安排其进行加班或者上夜班的工作。最后,我们承诺为所有女员工提供至少98天的产假福利,以确保她们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此外,我们还明确规定,在女员工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我们不会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同时也会避免安排那些可能会对婴儿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包括加班和上夜班的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二、孕期工作时间规定多少小时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框架内,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针对孕产期妇女的特别工时制度,但是法律明确要求所有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总时长不应超出八小时,且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也不应超出四十四小时这一上限。
然而,对于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性员工,用人单位应遵循法定义务,避免延长其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或是安排她们参加夜间劳动作业;
同时,必须在她们的正常工作时间里,给予充分的休息调整空间,保障她们的身心健康得到充分关注与呵护。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我们企业坚决秉持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具体内容如下:在矿井下以及高度劳累的体力工作环境中绝对禁令;在女性生理期间,坚决避免高温、冷水等高负荷作业,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三级体力强度的标准;在怀孕期间,严禁从事三级体力劳动以及其他孕期禁忌的工作任务,对于怀孕超过七个月的女性员工,我们将不再安排加班或夜班;我们为每位女性员工提供至少98天的产假,并且在哺乳期内,我们将不会安排她们进行三级体力劳动或者是哺乳禁忌的工作,以此来保证母亲与婴儿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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