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必须是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和个人均按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失业保险费长达一年以上。其次,不能因为个人的主观意愿中断就业,而是由于失业人员无法左右的客观因素导致了失业现象的发生。最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失业登记手续,并且具有明确的求职意愿。当经办机构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后,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与认定,并将审核结果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到申请人本人。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会从他们办理失业登记之日开始计算发放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失业保险能领多少次
关于失业金的领取次数并无明文规定。依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例,当失业人员在还未离开现有公司之前,他的工作岗位以及本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假如已经达到甚至超出一年但小于五年时,那么他可以领取最长十二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如果该员工之前已累计缴满五年但是不超出十年的话,他则有资格领取最长达十八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至于在累计缴费年限超过十年的情况下,他将可以享受到最多二十四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无论他是否已经找到新的工作,并且在新岗位上再次遭遇失业状况,他的缴费时间将会被重新核算统计。而他需要领取的剩余月份的失业保险金也会与他在上次失业期间未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相结合起来,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申领失业保险必须满足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非个人主动失业且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的离职等条件。同时,在申请之后,必须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表达出强烈的求职意向。失业保险的申请将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自其登记之日起开始发放相应的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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