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是阻止其他罪犯实施严重犯罪行为与具体活动的仁善之举;
其次是情报举报监狱内以及监狱外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经过严密查证证实情况确实如此;
再者是拥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或是重大科技领域的革新实践成果,为人类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有所贡献;
然后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有舍已为人高尚品德的行为体现,危难之际挺身而出,舍生忘死地拯救他人生命安全;接下来是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具有卓越出色的表现超越众人;
最后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贡献者,即使其罪行累累,也应予以酌情量刑。
而对于判决减刑与实施假释的相关程序设定为:
首先是根据减刑审判程序进行假释审批事项,由监狱方面提出假释申请并出具建议书、司法局区域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提供关于罪犯假释之后对其居住社区可能产生影响的详尽调查评估报告等书面材料,一同提交给中级以上级别人民法院进行法理审核评估。
其次是当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需要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并同意执行假释的,需再报送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批准;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未通过,则发出裁定取消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假释裁决。
最后是若高级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假释裁定时,决定仍然维持原判,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核准。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减刑假释由中院哪个部门决定
假释之决定权归属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假释的操作流程与减刑程序相似,均需经由实施机构首先对中级以上级别人民法院提出假释申请,然后再由该法院予以最后裁决。关于刑事案件假释的程序规定,是为那些在刑事事件中作出犯罪行为且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完一定期限的刑期后,若他们能够恪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态,并且再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可能,那么就可以得到短暂的提前释放。具体的操作程序如下:首先,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减刑及假释的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主要涵盖了诸如仁爱善良的行为品行,提供重要情报信息的举报行为,具备显著创新科学研究成果的能力,在面对他人危险时能够舍己为人的高尚品质,在抵抗自然灾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时所展现出的卓越工作表现,及其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的巨大贡献等因素。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首先由监狱方面负责提出假释申请并编制相应的建议书,然后由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进行严格的评价审查,并制作出评定报告。这份报告经过适当整理后将报送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核评估。 经过审理裁决之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情形,需要把相关材料上报给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复核确认,一旦获得其批准许可则应立即上报给全国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最后的核准确认。如经审查结果不符合条件,则取消原本的假释裁决,原判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如坚持执行原判决定,则还需再报请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