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规定明确了司法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涉及各类合同债权、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债务关系、因不当受益和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以及由于缔结契约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的债务等等;
其次,虽然司法请求权并不适用于诸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然而若此类绝对权利受到侵犯从而引发的债权诉讼请求,仍然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
第三,在国家财产尚未被授予非政府组织(NGO)或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当这些财产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害时,则不应该受制于诉讼时效;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不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来规避或改变其法律效力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过期在审理完有没有胜诉
即使诉讼时效已经失效,仍然存在胜诉的可能性。在法院审判程序中,通常情况下并不会主动援引和适用诉讼时效规则,除非被申请人主动主张这一权利,否则诉讼时效抗辩权便无法发挥实质性的效用。然而,诉讼时效的失效的确意味着权利人在法律上的胜诉权已经丧失。若是被申请人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提出相应的抗辩意见,那么法庭将会毫无疑问地根据法律规定,拒绝支持诉求方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广泛而深入。其所涉范围极为广泛,既包括因合同关系而产生之债权要求,又包括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而引发的债权主张;亦有因缔约过错导致的债务问题。然而,事物权、人格权与知识产权等绝对性权利并不因其属性本身而受诉讼时效之直接规制。但若此类权利遭受侵犯后而为之提起之债权索偿,则须受诉讼时效之限制。另就国家财产而言,除非已有明确授权赋予非政府组织或私营企业予以经营管治,否则当此财产权益遭受损害之际,无须受到诉讼时效法规之制约。最为重要者在于,民法诉讼时效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容许当事人任意规避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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