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伤残是什么意思
1、仅从文字表面来看,"死亡伤残"几个词汇并不仅仅代表着"死亡"与"伤残"两个现状,更为重要的,它还涵盖了三个层面的具体意义。
首先可以理解为死亡的情况,因为死与亡本身就是一个含义相近的概念;
其次,它包含残疾的概念;
最后涉及的便是一般性的损伤,即细分到不能因此导致残疾的轻微受伤程度。
2、根据我国现行《交强险保险条款》的第六条明确阐述,"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情形下,保险人对于每个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所承受的最高赔付额度。这个责任限额主要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解读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又细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显然,规章制度中所述的"人身伤亡",实际上是综合了伤害与死亡两种可能性的概括性描述,并且此种伤害也包含了未达到构成残疾程度的一般性质的伤害以及已达残疾程度的伤害。在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中显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两项之下,需负责支付丧葬费用、死亡补偿费用、受害人家属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所消耗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费用、交通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住宿费用、误工费用,同时也包括被保险人依据法院裁决或调解原则所须承担的精神损失抚慰金。"由此可见,诸如护理费用、住宿费用、误工费用和交通费用等等这些损失,并非仅仅针对死亡或残疾前提下才作为赔偿项目,同样地,未达到构成残疾程度的一般性质的伤害也是需要相关费用赔偿的一部分。
3、国家设立交强险的根本出发点在于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无论受害者是否达到残疾或死亡的判别标准,都能够迅速且合法地获取赔偿提成。正因如此,只要受害者确实是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身体上的伤害,那么他们理应获得相应赔偿。这无疑也是国家设置交强险的原始初衷以及立法原意所在。若将受害者未达残疾程度的一般性质的伤害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外进行排除,必定背离了交强险的立法原意,对于受害者来说也是极其不公的。岂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将受害者致残或致死方能得到赔偿呢?这样的做法无疑成为了一种间接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采用非法手段甚至触犯刑法的不良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哪些项目
死亡及伤残赔偿限额涉及多项内容,具体包括如下:
1.受害者的丧葬费用;
2.对于死者家属在其处理丧葬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3.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方式(即死亡补偿费);
4.由于身体残疾而需要支付的额外赔偿款(即残疾赔偿金);
5.为方便肢体残疾者所购买或租赁的辅助性器具;
6.为照顾残疾者而雇佣专门人员的费用(即护理费);
7.为治疗残疾带来的身心创伤所需的康复费用;
8.为协助受害者在医疗期间或从医疗地点至事故发生地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9.为丧失劳动能力者或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津贴(即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为保障受害者或其家属休息和住宿所需的费用(即住宿费);11.因事故导致的误工损失;以及12.由法院判令或经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而需支付的精神损失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死亡伤残"涵盖了死亡、残疾和一般性损伤三种情况。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中,关于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不仅包含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同时也涵盖了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相关费用。这一赔偿额度不仅仅局限于对残疾或者死亡的受害者进行赔付,更是涵盖了一般性的人身伤害。设立交强险的初衷在于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而如果划定赔偿范围只限于残疾或死亡情形,却忽略了对一般性伤害的涵盖,将会与该制度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从而产生鼓励违法行为的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