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员工有病可以开除
员工在患病期间,所在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与该员工的关系,包括是否选择辞退。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只要满足了若干法律设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也就是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便有权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作关系。
然而,对于那些正处于治疗阶段、暂时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员工来说,尤其是在法定医疗期之内,除非员工本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明确列举的法定过错行为,否则在此情况下任何企业都无权解雇他们。若医疗期结束后,员工依然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职责,亦或是无法接受所在企业为其另行安排的职位,那么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企业应该提前30日向员工发出正式书面通知,或者另外支付一个整月的工资作为替代措施,以使劳资双方能够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
同时,企业在实施此类程序时,还应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每名受影响的员工支付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年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基准,不足半年的则以半年计,已满半年未足一年的同样按照整年计算,以此来弥补此种情况对员工所带来的职业影响。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公司员工补偿是N+1是什么意思
所谓的"n+1补偿",是指当用人单位在毫无过错地辞退劳动者的情况下却又未能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们时,必须按照法律条款向劳动者交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此一制度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经济补偿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服务的时间长度来确定,即若在某位劳动者的转正后将满整年,则其可获得相当于其往常月薪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而若是六个月或以上但未满足一整年的情况,则也应视作整年来进行计算;如果其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话,便能得到相当于其往常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次,关于无过失性的辞退行为,用人单位需要在与劳动者解约前的30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到当事人,亦或是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至于这里提到的"n"并非别的什么意思,恰恰就是指代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员工遭受疾病困扰期间,企业对于劳动关系的处置需要严格遵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非是员工出现了严重违法乱纪等法定情节,否则在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期限内,企业都无权行使解雇权利。而当医疗期满之后,如发现员工不能够适应原来所从事的本职工作或者明确表示无法接受新的岗位调整,那么企业就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替代方案,并且还需要按照其工作年限进行结算,为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的工资,若未满半年就按照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在此过程中,企业必须依法依规行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