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房交房注意事项都在这里吗
在您所购买的商品房交接过程中,以下提示请您务必要留意,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首先,关于房价支付约定方面,如若您与开发商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全部房价款项交付完毕前,开发商享有延期交付房屋的权力,那么在此情况下,只有当您所有房价款悉数支付后,方可接收到您所购的商品房。
其次,针对物业管理费用上涨这一可能存在的问题,按照当前的法律法规,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通常是由开发商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并且需要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书。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作为开发商,其有责任向消费者展示业主临时公约,明确列出有关物业管理费用等重要事宜的具体约定。所以,即便在商品房收房的关键环节,一旦发现物业管理费有所上调,您都能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点至关重要的提醒是,在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许多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往往会强制要求客户一次性缴纳长达一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物业管理费用。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的各种收费都可以选择每月、每季度或者每年收取一次,但是却严禁任何形式的一次性预先收取长期的物业管理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新房交房一个月后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在遭遇房屋质量问题时,业主有权采取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妥善处理:
第一,当房产质量存在缺陷时,业主应优先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展开磋商,督促开发商对相关部位进行修复或是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第二,业主可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若前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业主还可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业主亦有权跳过协商及投诉环节,或者在协商及投诉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前提下,直接诉诸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房交付期间,务必确保购房款项已经全额支付完毕之后,方可接受房屋设施。同时,关于物业管理费用可能会出现上涨这一情况,还需要仔细查阅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在办理入住手续过程中,要尽量避免被强制要求一次性缴付长期的物业管理费用,而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地选择以按月、季度或者年度为周期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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