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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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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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法律明确规定,此类请求权的行使须在三年内提起,否则将受诉讼时效制约。此制度设计意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若超过法定时效未寻求法律救济,其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情形,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一、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诉求返还财产的法律规定明确阐释了该项权益应遵循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制。诉讼时效制度旨在针对那些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持有人,当法定时期期满时,他们要求法院给予其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权力便会自动失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规则亦适用于时效中止以及中断情形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占有返还和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非法占有罪和侵占罪实际上是同一个犯罪概念,并无实质性差异。在他人合法委托下代为保管的财产被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当事人拒绝归还的,将会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的严厉处罚;如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刑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关于物权的返还请求权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问题,现行法律已作出明文规定;根据该规定,此类请求权的主张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将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这一制度设定之目的在于积极推动并加速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倘若过了法定时效期限仍未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其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将无法再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此外,法律还针对时效的中断与中止等特殊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便更好地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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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法律明确规定,此类请求权的行使须在三年内提起,否则将受诉讼时效制约。 此制度设计意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若超过法定时效未寻求法律救济,其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情形,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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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朋友和人因为土地签订了转让协议,但是没过多久就涨价了,就后悔了,想做无效合同,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诉讼是否需要做反诉呢?
[律师回复] 在民事诉讼中,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主张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一直以来存在极大的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院至今仍未有明确的倾向性意见。但是,笔者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关于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应根据合同无效不同的法律后果来综合判断,不能“一刀切”,这从最高院的判决中已得到充分的印证!

一、合同无效,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现状及争议
在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业内没有争议,即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但是,对于确认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涉及到财产请求权的问题业内存在极大的争议,正因为如此,2008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对合同无效后涉及的财产请求权作出相应的规定;2010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最终因争议过大,无果而终!!!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但,该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关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就列出了三种方案:
方案
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
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
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可以说,这三种方案就是当前业内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三种不同观点,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涉及到具体的案子全凭法官的主观理解,因此造成大量的同案不同判。
二、合同无效,对于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合同无效后发生三种法律后果:
其一是返还取得的财产责任,比如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一方返还购房款,另一方返还房屋;
其二是不能返还情形下的折价补偿,比如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合同中,实际施工人的履行行为己固化于建设工程中,无法予以返还,参照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予以结算。
其三是过错损失赔偿责任,该责任可能与上述两种法律后果结合使用,也可能单独适用。
笔者认为,合同无效后,对于当事人主张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根据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综合判断: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1、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合同无效后需要返还财产的,这类合同纠纷主要指向具有具体标的物的合同纠纷,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相关标的物需要依法返还,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当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买受人则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卖方则有权请求使系争房屋回复登记至自己名下,也只有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才知道需要返还财产,而且返还财产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因此,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要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相关案例支持:
案号:(2011)民监字第80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涉案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而本案中,陈添、陈子建和黄英笑起诉的主要请求是确认《协议书》无效以及返还房屋,该请求并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陈亚康、刘胡宇清关于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点评:从最高院该份判决可以看出,对于主张财产返还的案件,合同无效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应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合同无效后,需要折价补偿的,这类案件往往指向建设工程类合同,比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笔者认为这类合同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这类往往是当事人主张债权请求权,而且在合同没有被确定无效的情况下,原则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尤其是建设工程类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往往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其权利实现的期限均有明确、合理的预期,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作为主张工程款请求权的一方,在相对方未按约履行约定的义务情况下,就应知道权利被侵害,而合同是否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因此,笔者认为,这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主张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而不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相关案例支持: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09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本案中,中建六局一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郭立新,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中建六局一公司与郭立新签订的施工协议无效。至于郭立新本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07年6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中建六局一公司欠付工程款,郭立新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在中建六局一公司诉富亿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建六局一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工程延误交工增加费用,包含郭立新施工部分工程的价款、利息及损失,中建六局一公司认可郭立新参与了该案诉讼,郭立新参与诉讼表明了其主张涉案工程价款的意思表示。而且,中建六局一公司在该案上诉中关于其与郭立新不存在分包关系,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郭立新无权向其主张工程款的表述,表明中建六局一公司已经知道郭立新主张涉案工程价款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郭立新向中建六局一公司提出债权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点评:从最高人民法院在该份判决判决书的主文阐述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无效后,债权请求权的案件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该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而已。因此,对于本人代理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合同无效,对方主张设计费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然而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已近10年的时间,当然已过诉讼时效。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3、合同无效后,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此,只有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过错方才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只有在此时,作为相对方才知道相应的权利被侵害,享有的主张损失赔偿权利。因此,基于无效合同要求损失赔偿,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相关案例支持:
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故威豪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点评:该判决非常明确的表示,对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问题,其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诉讼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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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时效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有一个特殊的规定。通常来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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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侵权行为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对于侵权行为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奚晓明主编《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中写道“存款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如果兑现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危及到民众生存权,故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司法实务中,针对某一、某几个特定主体定向发行的企业债券,因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规定出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故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而系绝对权请求权,关系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故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主要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因涉及关于保护公序良俗和生存权的基本考虑,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如果被抚养人已经不具备被抚养条件的,仍要求其以前的抚养费,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期间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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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用返还请求权是否一样?
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用返还请求权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所延伸出来的一种请求权,这样的一种情况是使得物权的效力得到恢复,后者的话是基于事实所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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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的姐夫找我借了一笔钱说到时候还给我,但是现在不还了,我想把钱要回来,请问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通常为二年。
一、《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诉讼时效起算: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自愿履行不受限: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诉讼时效中止: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诉讼时效中断: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以及诉讼时效起算点。
1、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
2、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收益人。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以上是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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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对于为什么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权占有人在不成立善意取得,在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形下,“只要我拿到别人的东西,无异于剥夺了物权人的支配力:
一,享有其利益,不能保障物权的合法行使,如果也同样毫无例外地适用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根本不能适用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功能是保证对物的圆满支配。1,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特有方法,其根本没有理由和合法的依据占有他人财物,经过20年就是我自己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就给有些意图侵犯别人财产权的人留下一个天大的机会。最高人民副院长奚晓明在《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讲到“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在于保障物权恢复圆满状态,物品的所有人都有权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关系物权人的根本利益、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由此所发生的权利,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将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符合诉讼时效客体权利的特征。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限于请求权,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但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的规定,这将使物权成为一种空洞的权利,作为物权的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又没有取得时效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法上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比较短,一件物品,如果这样的理论成立,无权占有人必须返还。因为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第83条规定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这好比强盗或者是无赖的行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被侵害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民法通则》
第五章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不成立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故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在标的物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但在物权被侵害时、排除妨碍等:

一,不具有支配性,是物权的一个作用,导致物权成为空洞权利的问题。由于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物权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我们认为,又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而合法的占有和所有该物,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综上,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则尽管其享有所有权,罹于时效,法律上怎会纵容这种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呢,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无论辗转至多少人之手。”3,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物权请求权的真正含义可以用个简单的例子来比喻,则将出现物权人虽享有物权、使其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如果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原物返还给物权人,物权人有权要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故该物权实为空洞权利,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巧取豪夺之人就会大行其道、物权所有人基于物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只要占有该物品的人没有支付对价,因此,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要物权存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其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理由如下,物权在遭受侵害时,物权所有人的支配权和排他性权利应当得到的保护。

二,但由于其无对该标的物进行支配,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如规定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只要物权存在如果这样的理论占得住脚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具体阐述如下。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甚至鼓励巧取豪夺等行为的发生,必将引起变态物权的出现。换言之,但是物权继续存在,无论经过多少年。而且,岂不是天下大乱。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拿了人家的东西就死活不还回去了”。物权为支配权,因此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物权本身一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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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是多久?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使用非法手段,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原物。权利人对于无权占有者,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被称为物权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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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请求返还借款适用诉讼时效吗?
债权人请求返还借款适用诉讼时效的,因为欠款类案件一般都是属于民事诉讼类案件。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都是在两年左右。超过诉讼时效之后,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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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表妹之前因为打款的时候不小心会错了款,导致对方不当得利, 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
  
(二)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客观标准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目的。
  但客观标准在权利人还不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在伦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观起算标准则不仅考虑到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还顾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在事实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于权利人的保护。但因为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系于权利人的主观情况,也存在着削弱时效制度功能的危险。有鉴于此,各国立法上多依时效期间之长短而区别其起算时点,即以客观起算点与较长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安全性,而以后者顾及伦理性;或者,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伦理性,而以后者顾及安全性。
  我国系采用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二、我国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针对不当得利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基本法理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仍然可以得知。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不当得利并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故其诉讼时效为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所以,不当得利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满足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当事人(此处应是指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并且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现实中,很多人往往弄错,或遗漏。要么从知道不当得利获利方开始计算,要么从自己知道损失之日起算,这些都是不科学的。正确做法是要明确己方的损失所在,查明核对后,寻找获利方,要明确找到己方利益损失的获利当事方,之后才能此基础上计算诉讼时效的延长期限。
彩礼返还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是否返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依法作出处理。
四、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是行为人以男女双方订婚或者结婚为目的。如果是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五、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六、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因此,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七、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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