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两年没有宣判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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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拘留两年未判刑,应明确拘留非永久惩罚,最长37天。对重要嫌疑人可延长至30日,检察官7日内决定逮捕或拒绝。羁押期满未结案,应获无罪释放或刑事保护令。违反保护令者将受没收保证金、检讨、再交保证金、监视居住或逮捕等处罚。刑事拘留需满足受害者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且有紧急状况。审判通常在刑事拘留后七个月左右,但各阶段时间可能因情况而异。
拘留两年没有宣判怎么办

一、拘留两年没有宣判怎么办

若被拘留长达两年而尚未被判处刑期,按照法定程序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

首先,我们要明确拘留并非是永久性的惩罚措施,其存在一定的期限,通常最长的拘留时间在刑事案件中,即我们所称的“刑事拘留”。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刑事拘留所能达到的最长时限为37天。

然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重复犯案或以集体形式作案的重要嫌疑人,对于他们提及的批准逮捕申请,这段时期可适当延长至30日。之后,检察官有必要在7个工作日之内,对批准逮捕或者拒绝批准逮捕做出决定。倘若羁押期限的界限已经到达,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身为被告的当事人便应该得到无罪获释的待遇。

针对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虽然曾进入过拘留状态之中,但可以通过获取刑事保护令进行辩护:

1.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是面临独立适用附加刑法处罚的可能性;

2.可能因涉嫌故意伤害、杀人等严重暴力行为而遭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处置,通过获得刑事保护令能够避免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威胁;

3.由于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正处于哺乳期阶段的母亲以及她们的婴儿,可能因为身体原因而成为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所以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此类人群同样有权申请刑事保护令;

4.若羁押期满,案件尚未结案,对于此种情况,需要附加刑事保护令进行保障。

若刑事保护令的申请人违反规定,将会产生如下影响:已经缴纳保证金的申请人,其所缴付的保证金将会被法庭立即没收,并根据违规行为的具体性质和程度,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撰写深刻的检讨书,再次交纳保证金或者选择提供新的保证人,或者接受监视居住的限制,甚至于面临逮捕的严厉处罚。

在实施刑事拘留行动之时,应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受害者位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者的范围内。现行犯特指处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行为人,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拥有足够证据证明他们具有暴力、恐吓、勒索等重大违法活动的人士;

2.有特定紧急状况的发生。关于这一点,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的拘留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拘留有不同的规定。

关于何时进行审判的问题,按照刑事拘留七个月左右便可以实现审判。

根据相关规定,普通案件在公安环节的逮捕后,侦查阶段最长可能需要3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时间一般为2个月;在检察院环节通常为1个月;在法庭环节通常需要3个月的时间。因此,一般的刑事案件大约需要大约7个月的时间。如果案件的情节较为简单明了,那么在完成拘留程序之后的三四个月内便可以拿到判决书

然而,由于各种不明条件的制约,各个阶段所需的时间也会有所差异,包括召集检察官批准逮捕后,案件可以再由警署依法自行侦查,这个期限一般为2个月;之后,由司法机关继续处理,这期间需要1个月;

最后,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公诉,法院会在3个月内针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相应的判决。当然如果案件实在难度较大,每一阶段都可能会有延期时间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拘留两年是刑事拘留吗

刑事拘留,这在广泛意义上来讲,应当被理解为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或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性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拘留的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三个月,但是如果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这个期限是可以适当延长的。至于拘留两年这样的情况,很有可能是因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及到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且已经经历过多次的拘留期限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判处拘役长达两年仍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明确拘留并非长久性的惩处方法,最长时限为37天。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30天;而检察官则有7天的时间来决定是否予以逮捕或者驳回。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结束后仍然未能得到案件审理结果,那么他应当以无罪释放或者申请刑事保护令的方式获得自由。对于任何违反保护令规定的行为人,其将面临缴纳保证金、提交悔过书、再次提交保证金以及受到监视居住甚至批准逮捕等多种处罚措施的威胁。实施刑事拘留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受害者必须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次,必须存在紧急状况。然而,审判程序通常会在刑事拘留之后大约七个月内进行,但是各个阶段所需的具体时间可能会因为各种复杂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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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3、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问题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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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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