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职期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在职人员在合乎条件之下,是有权向专职机关提出劳动仲裁。具体而言,符合以下几种情形时,可以向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劳动仲裁的申请。
其次,有关于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各种类别的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矛盾;
再次,由于开除、解雇和辞退员工以及员工个人辞职、离职等问题而产生的纠葛纷争;
第四,涉及到工作时长、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制度、福利、专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防护等方面引发的种种异议;
最后,因为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是赔偿金等事项而引发的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在职期间个人研发专利属于谁
满足以下任意条件的情况下,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范围:
首先,发明人在其所从事的本职岗位上独立进行创造活动而取得的成果;
其次,发明人在执行公司交办的本职工作以外的项目时创造出的技术创新;
最后,发明人在离开原职位、退休或被调动工作之后的一年期限内,针对与其在公司履行职责或接受公司安排任务相关的领域所做出的发明和创新。
因此,若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是在任职期间,且该项发明运用了公司提供的物资资料或设备等资源予以实现,那么该专利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公司所有。反之,如若发明内容与公司无关,仅为个人业余时间内利用自身资源所取得的创意并成功申请获得的专利,其所有权自然应当归属发明人本身所有。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因为你是在职期间利用公司给的条件在公司的要求下完成了发明创造,所以专利权归属公司。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职职员只要满足了相关的规定和条件,他们就有权利向专门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事务的行政机构提交劳动仲裁的申请。这里所涉及的条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方面:劳动关系的确立、劳动合同的签署、执行、变更或者解除以及到期后的终止;涉及到员工被开除、解雇、辞职、从公司离职的所有事宜;以及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的安排,还有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培训机会,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劳动报酬的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承担,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发放等等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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