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结为夫妇之后,夫妻双方对于该处房产皆曾进行过装修翻新、日常保养和管理工作,因此使得该房屋的市场价值得到提升,从民法学当中的“添附”理论观点出发,这部分增值产权显然应该归属到夫妻共同所有范围之内。
2.倘若在夫妻共处期间,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土地价值上涨等诸多因素影响,从而造成了该处房产的实际价值持续攀升,根据投资风险收益的经济学原理,这部分增值部分理所当然应被视为属于原属夫/妻一方所有。
3.在判断婚后增值是否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时,我们秉持着以下基本原则:针对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在婚后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及管理、经营、维修以及投入资产等行为,使得原本的财产产生了增值现象,那么这部分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其中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房子卖了,个人财产部分能自行处置吗
关于出售在婚前购买的房屋的问题,由于其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内,因此您有权自由处置。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若出售房屋行为尚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那么您将获得充分的自主权,完全可以依据自身意愿进行操作。换句话说,那些在您结婚之前所累积的财富以及拥有的物品均属您本人私有财产,您有权利任意支配。
然而,当涉及到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时,则需征询配偶的同意或让其签署相关文件。由于房地产所有权的特殊性,其转让可能会涉及到更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在出售房屋或其他此类资产时,遵循法定程序便可确保合规合法。
同时,尽可能与配偶商讨并达成共识也是明智之举。
需要说明的是,总的来看,处理个人财产之事,您只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即可。对于是否应向配偶咨询其意愿的问题,我们认为虽然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但不应使其中一方过于依赖对方做出重大决策。当然,在处理个人财产问题时,为了避免潜在的纠纷,您仍然应当尽量与配偶协商共同做出决策,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依据“添附”理论的原则,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投入精力进行房地产的装修及维护工作,从而使房地产价值得以提高,那么该房地产的增值权益应该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 2.然而,如果房地产的增值是由于市场环境发生了改变,或者是因为土地价值的上升等不可预见的因素所导致的,并非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所产生的结果,那么根据投资的风险获取回报这一基本原理,增值部分理应归属原来的所有权人所有。 3.在判断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如果在结婚前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过双方共同的努力、管理和维修等方式使得其价值得到了提升,那么增值的那部分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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