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案件遵循“谁执法谁审诉”原则,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的法院专属管辖。若经复议,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对于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诉讼的特殊情况,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受理。此处“原告所在地”涵盖了原告的户籍地、长期居住地以及实际受限地点三个维度。其中,“经常居住地”定义为个人离开常住地累计超过1年以上的居住处所;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则意指公民因受拘禁、限制自由而身处之地。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行政案件是什么意思
行政案件,即是关乎当事人权益及责任归属,且经过行政复议机构以及人民法院方面立案受理与审查处理的各项行政纠纷。这类行政争议一旦得到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层面的受理,便自动转变为客观存在的行政案件;而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启动处理行政争议的必要前提,便是行政争议事实的真实现象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特殊组织是否依循法律程序而发起的控诉或申述。依照整理、处理行政争议的相关机关的区别,可以将行政案件划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是由行政机关自主处理的行政案件,亦即使公民、法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普遍认为行政机关及其职员的具体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或欠妥之处,从而向相关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特定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此类相关机关在接收到相关投诉后,会予以调查并加以妥善解决的行政案件。
其次,则是被视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特殊机构认为行政机关及其职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从而获得人民法院以公正、严谨的态度受理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行政案件;对于那些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畴但同时又有行政机关自主处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仍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进一步的审理和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在处理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时,主要遵循“谁执法谁审诉”的基本原则,将案件移交至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然而,若行政复议机关对原有行为进行了变更,那么,复议地点的法院亦具有该案件的审判权。对于那些可能涉及到法律服务如通信和旅行等形式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案件,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权进行受理。在此过程中,原告所在地的定义涵盖了其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以及受限地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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