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离职又回来需要试用期吗
倘若某一员工于离职之后再度回至原供职公司重新任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已预先设定过的试用期便不允许再度被加以协商约定,同一个用人单位及同一位劳动者仅有一次权利就试用期条款进行协商签署。
而试用期这个概念则通常被定义为包括在更为广泛的劳动合同期限范围之内,被视为用人单位对其雇员的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考核,同时亦是劳动者衡量用人单位是否能够满足自身期望及需求的过程中的一段特定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员工离职当月社保缴纳规定有哪些
关于员工离职当月社会保险缴纳事宜,主要遵循如下几点规则:首先,为避免出现断保情形,员工须于离职之前的最后一个月份依照法定要求缴纳应缴社保款项,且在正式离开原雇主后向所在企业领取社保缴费凭据,便于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证明个人在社保方面的履历状况;
其次,关于离职当月社保是否应当缴纳的问题,则交由各雇佣关系双方参照实际情况进行商议与决定。通常情况下,若员工在离职当月尚未开始新的社保参保事务,那么原雇主即需依据该员工的工资标准向负责发放社保金的机构进行如实缴纳相应金额的社保经费;而若员工在离职当月已加入新的社会保险体系,原雇主无需再另行支付其社保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在员工从原公司离职之后重新回到原有岗位上就业,一般情况下并无必要再次经历试用期的考验。试用期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所设定的一个阶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对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同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只能就试用期问题达成一次协议。因此,当员工选择重新回归原公司时,通常不会再被要求经历试用期。然而,关于是否需要设立试用期,还需参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进一步协商结果,以确保各方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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