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登记单方面可以撤销吗
如果您决定单方面撤销离婚申请,是完全可行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的那一天起计算,在接下来的三十日之内,无论哪一方都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同样,在此之后的另一个三十日期限内,双方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向其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如果未能如期申请,则会被理解为已经自动撤回了离婚申请。在这两种情形下,我们总是秉持着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如若夫妻二人自愿离婚,应当首先达成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再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登记申请预约后多久能办理离婚
在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时,倘若以最为便捷的方式完成,那么从申请登记之日算起,您最多需要等待三十一个自然日即可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的前三十日内,若有任意一方不愿意就此结束婚姻关系,那么他们有权向民政局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这个阶段被称为“30天冷静期”。经过这三十日后,即自第31日起直到第60日为止,夫妻二人都应当亲自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离婚登记的撤销权仅赋予婚姻关系中的单独一方。若欲行使此项权利,自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相关登记机构提交撤回申请。若超过该期限仍未领取离婚证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撤销申请。为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必须达成书面协议,并亲自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若需要撤销已完成的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无论是由双方共同提出还是其中一方单独提出,皆可行使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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